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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诚起诉成功获赔 网络造谣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23 浏览:
导读:陈思诚起诉成功获赔。近日,陈思诚告网络造谣案以胜诉告终。陈思诚起诉案要从其被媒体抓拍夜会女演员开始讲,在陈思诚夜会门被爆前,陈思诚跟佟丽娅还是恩爱夫妻。曝光后,网络就各种谣传说两人离婚之类的。有个账号造谣“出轨”、“背着老婆买巨额保险”、“为离婚转移财产”等。陈思诚将造谣账号告上法庭。网络造谣定罪标准是怎样的?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陈思诚起诉成功获赔】造谣“出轨”、“背着老婆买巨额保险”、“为离婚转移财产”等,陈思诚将造谣账号告上法庭,裁判日期为今年6月30日,判决书10月21日公布。该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陈思诚胜诉,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赔偿维权合理支出3万。

  10月21日,北京法院公开了演员陈思诚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陈思诚方获诉,被告梁某某因被判赔偿陈思诚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

  判决书显示,陈思诚因被告梁某某在其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娱乐八卦联合促进会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的内容为:“独家爆料陈思诚出轨又背着老婆买巨额保险!受益人竟不是儿子不是老婆!为离婚股权套现又转移财产?”的文章,而对梁某某提起诉讼。原告陈思诚方认为梁某某在文章中使用了大量侮辱、诽谤性的词汇,文章的评论中,网友也对原告进行了谩骂、侮辱和负面评价,同时该文章也被其他媒体转载,恶意发布的虚假信息并进行恶意传播对陈思诚方构成了侵权,因而陈思诚方要求被告在网络上置顶道歉信息直到影响消除,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维权支出合计四十万元。

  被告梁某某认为的确接到了网友的爆料,爆料人表示陈思诚确实有在境外购买保险的事迹,陈思诚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他自己出轨,不是因为自己的文章,而且他发表这些言论也是对佟丽娅的好意提醒。

  但是陈思诚方代理人认为,梁某某发布的文章是对陈思诚的恶意评价,对佟丽娅也并非善意提醒,并且表示陈思诚出轨一事完全是无中生有,不公开否认出轨是为了避免进一步炒作,并且表示准备另案就网上指称其出轨的言论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购买保险属个人隐私且无法进行确认,被告梁某某借此肆意猜测,扩大事实描述和评论范围,随意进行情绪化和夸张性描述,对原告人品进行否定性评价,因而其行为具有主观性过错,侵犯了原告陈思诚的名誉权。

网络造谣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陈思诚起诉成功获赔 网络造谣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

陈思诚起诉成功获赔 网络造谣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网络造谣的行政责任

  一般来说,网络造谣是需要负上行政责任的,只有在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第3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造谣的刑事责任

  对于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破坏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谣言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江夏村连环杀人案这一谣言仅仅是将毫无关系的案件硬说在一块,为了夺人眼球才编造此谣言,还没上升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报道这一谣言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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