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损坏灭火器】10月13日,9岁的小男孩刘某某和黄某某骑自行车到静宁寺玩耍。两人趁寺内人员不备,潜入到儒林院,利用灭火器进行了一场“大战”。据统计,他们先后损坏寺内灭火器23个。
事发后,寺内人员到威远县公安局向义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多方调查,在向义镇某小学内将两人找到,并通知家属。后经调解,两名学生家长因孩子损坏寺内灭火器,赔偿了约4000元。
民警提示:灭火器不是玩具,家长应当对小孩加强教育和知识普及,不随意损坏公共财务,更不能随意损坏灭火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会。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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