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客修侵权华为】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专项执法行动,成功收网!10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举行“有为行动”案件通报会,向大家通报此次行动的成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微信上公布,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发起的打击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行动(代号“有为”)在全国收网,“极客修”因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手机零配件被查,总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根据华为公司反映的市场上侵权假冒手机及零配件问题和相关诉求,市市场监管局曾于今年4月10日开展了一次“有为行动”,成功捣毁制造假冒品牌手机制假窝点5个,查扣假冒华为品牌手机成品600多台及半成品、零配件和制假工具等一大批,货值近百万元。
在随后的追根溯源中,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现了利用侵权产品“互联网+全国连锁维修”这一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形态:总部设在重庆的手机维修连锁企业极客修利用互联网平台,以O2O模式(线上接单、线下门店维修)开展手机等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其业务涉及华为等多个知名品牌,但经华为公司确认其使用的华为品牌配件均为侵权产品。经调查摸底,侵权产品由位于深圳市、东莞市和汕尾市的6个生产窝点提供,并由位于深圳市的两个全国总仓库发往全国各维修点,涉及全国10个省市37个城市的70余个维修点。
因案情重大复杂,联合专案组逐级请示报告至国家有关部委,最终提请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全国双打办的名义,对全国收网行动进行统一部署。
“手机维修,信赖极客修。”25日上午,记者登陆极客修官方网站,在手机维修的界面下,华为维修已经从官网撤除,但苹果维修依然存在。此外,极客修还提供魅族手机、OPPO手机、realme手机的维修,且标准着官方授权的字样。只有苹果维修,没有标准官方授权字样。
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 (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非法复制、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7、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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