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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坠楼男生离世 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要赔偿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08 浏览:
导读:【科大坠楼男生离世】据港媒报道,本月4日,在将军澳尚德村停车场3楼坠亡的科大男生在今日离世。据悉,该男生当时在示威游行的现场。当时,示威群体从该停车场高处向警员掷物,警方多次警告无效,最终发射催泪弹。因此,有传闻说,死者是为了躲避催泪弹而亡的。对此,警方给出解释,当时催泪弹与男生坠楼位置相差120米。要小编说,为其逝去年轻生命惋惜。那么,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要赔偿吗?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呢?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科大坠楼男生离世】据多家港媒,伊利沙伯医院证实,周一(4日)凌晨在将军澳尚德村停车场从3楼跌落2楼的22岁科大男生周梓乐,今早8时09分离世。

  据港媒,今天是香港科技大学毕业典礼,刚刚校长史维在现场宣布坠楼科大学生已经去世,并带领全场起立默哀一分钟。

  香港警方针对"科大生坠楼"辟谣:绝非警员推下去的

  4日凌晨在香港将军澳发生的示威活动期间,香港科技大学一名22岁学生疑似从一栋停车楼3楼摔到2楼,伤势严重。据香港媒体报道,伤者目前仍在ICU治疗。香港警方5日晚9时就此事召开记者会,东九龙总区高级警司(行动)傅逸婷否认了“伤者是被警察推下去”的网络传言,并强调警方当晚没有阻碍救援工作。

  香港警方5日晚介绍将军澳4日凌晨情况时称,当时有大批示威者在停车场高处向警员掷物,警方曾多次发出警告但无效,最终发射44枚催泪弹、11发橡胶子弹、3枚布袋弹及1枚海绵弹,目的是驱散示威者。针对伤者是为躲避催泪弹而不慎跌落的传闻,东九龙总区刑事总部警司(行动)胡家欣在记者会上展示了停车场的平面图并表示,伤者在2楼平台被发现的位置与警方发射催泪弹的地方相距120米。

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要赔偿吗?

科大坠楼男生离世 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要赔偿吗?

  首先得确定这是不是警察的公务行为,若如上所说,是因为执行职务行为,是由国家进行赔偿的;若损坏时个人行为,不代表人民警察身份则需个人赔偿。

  国家赔偿条件: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科大坠楼男生离世 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要赔偿吗?

  (一)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2、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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