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现金流断裂】11月7日 因打官司需支付诉讼费而导致现金流断裂的事情,或将发生在乐视网身上。
乐视网发布的一份最新公告显示,11月1日,其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乐视网需于11月7日前支付诉讼费612万,否则视为撤诉,其目前办公场所将被强制腾退。“公司目前存在因支付巨额诉讼费,或将导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
根据公告,2013年12月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与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宏城鑫泰”)签署了《宏城鑫泰办公楼租赁合同》,承租了宏城鑫泰名下的房产(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融大厦),租期从2014年至2036年6月30日,自此一直在此办公。
2017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三中院”)作出了(2017)京03执646号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城鑫泰之间纠纷,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14层的不动产”。
2019年5月,三中院要求乐视网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融大厦腾退,以进行后续该房产的拍卖。此后乐视网向三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从乐融大厦清退乐视网的行为,确定乐视网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继续承租,直至原租赁协议到期终止,但是三中院认驳回了乐视网的执行异议。
2019年7月,乐视网向三中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案件在审理之中,2019年10月,三中院发出通知,涉案房屋将于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并要求公司于11月7日前缴纳诉讼费612万,否则视为公司撤诉。
“若公司支付上述612万诉讼费后,预计公司的资金状况可能无法覆盖公司正常的运营支出。”乐视网表示,截至目前,乐视网与大股东(贾跃亭)及其关联方债务处理没有任何进展,持续经营能力每况愈下,此前勉强维持经营性现金流,并尽力保障必要的员工相关支出,以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
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特别提示:
5、其他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决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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