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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丈夫讲述遭遇 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1 浏览:
导读:【产妇丈夫讲述遭遇】近日,黑龙江一产妇疑因没床位耽误治疗死亡引网友广泛关注。昨日,产妇丈夫讲述遭遇:黑龙江大庆油田总医院称没床位拒收自己怀孕妻子,之后妻子在该院等待床位过程羊水破裂,大出血。产妇丈夫质疑医院服务治疗不到位,最终导致妻子死亡。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调查结果有待进一步公布。那么,这种属于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如何判定?发生医疗事故需承担哪些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产妇丈夫讲述遭遇】黑龙江产妇疑因没床位耽误治疗死亡引关注。10日,产妇丈夫闫先生称,黑龙江大庆油田总医院开始以没有床位为由拒收产妇,妻子大出血后医院治疗服务不到位,导致妻子死亡。

  闫先生表示:少耽误半小时或者20分钟,都有可能挽回妻子的生命。大庆市卫健委回应称,相关医务人员已停工配合调查。

  11月9日报道,一自称患者家属的网友爆料,黑龙江大庆油田总医院称没床位拒收产妇,随后产妇出现羊水破裂、出血症状,家属质疑医生延误治疗导致其最后死亡。11月7日,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调查结果有待进一步公布。

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产妇丈夫讲述遭遇 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发生医疗事故需承担哪些责任?

产妇丈夫讲述遭遇 医疗事故如何判定?

  (一)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例如,某3岁女孩因被开水烫伤而到卫生院就诊,经甲医生用紫草油治疗有效,隔日再来诊时遇乙医生值班,乙医生顺手从药柜上拿下一瓶药,违反用药前予以核对的有关规定,看都没看就往病孩烫伤面涂抹。病孩凄厉地哭也没能使乙医生停止涂药,终致病孩休克。后护士发现是误用了“来苏”,病孩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主观众性失职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不详细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化验;对患者的病痛漠不关心,没有采取当做并可以做到的诊疗手段;或是做了对患者不当做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对急诊病人,病危病人,外科急腹症,身体各部位的严重创伤,内、外大出血等病人,他们生命处于危急状态,而医务人员却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是接诊的医务人员不检查病人,又不采取急救措施,不负责任的转院,延误抢救和治疗时机,对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都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二)技术事故

  技术事故也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例如,某毕业不久的医生,在一次在农村巡回医疗的过程中,发现一患颈患的妇女急需治疗,于是在既不具备手术条件,又没有上级医生指导,自己也从未做过此类手术的情况下,盲目地给病人做了手术。术中竭尽全力,又生怕切除不干净而影响预后,便大刀阔斧地进行“扫荡”。术后病人无尿,救治无效死亡。经解剖证实,病人的双侧输尿管均被切除。这起事故就是由于医生对局部解剖关系辨认不清,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上的过失,造成对患者的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虽然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很好,也千方百计为患者治疗,但确因医疗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上,治疗上或护理技术上的过失,造成对患者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属医疗技术事故。上举案例中,该手术医师是刚从医院毕业不久的医师,在没有上级医师的指导下第一次开展这样的手术,终因对局部组织解剖辩认不清,技术水平不高,造成了医疗技术事故。在通常的情况下,动机和效果应一致的,那种只有为患者解除病痛的热情,而缺乏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更常见的原因。

  从上面内容可知,责任事故是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而技术事故,则是因为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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