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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井坑施工没警示牌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1 浏览:
导读:【男童掉进井坑死亡】近日,有报道称,武汉市一10岁男孩在路上行走时掉进道路井坑中死亡。据与男孩同行的舅舅表示,男孩掉落位置是一个没警示牌,只用绿布遮盖的井口。而目前位置,都没相关人员出来跟男孩父母商量此时。出事男童父亲是又悲伤又无奈。那么,如果施工没警示牌致人受伤需负哪些责任?井坑施工没警示牌致人死亡怎么赔偿?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一名儿童大白天在马路上正常行走时,突然掉入下水道井坑中。小孩家人、热心群众、消防、公安等部门迅速展开施救,尽最大努力想挽回孩子生命,最终未能成功,现场的市民无不感到痛心。这幕惨剧就发生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附近。

  据小孩堂叔张俊成介绍,11月9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不满10岁的侄子,在武汉市光谷大道武汉传媒学院对面马路上,一前一后正常行走。在距孩子不到20米的地方,突然听到孩子大喊一声,他立刻跑了过去,发现侄子掉到了井里面,而那个井根本没有井盖,只盖了一层绿色的网。由于事发突然,他赶紧通知孩子的父母过来。

  此时,小孩的父亲张飞正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小吃街上卖热干面,知道孩子掉入井中后,他立马找来一根绳子,捆住自己下到井中,想救回孩子。张飞对记者说,当时下去之后发现水流湍急,儿子已经被冲走了。他只好爬上来打救援电话。随后,武汉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都赶到了现场。救援人员翻遍附近多个井盖,往下寻找,都没有发现孩子的踪影。

  最终,根据附近一位男子提供的信息:污水处理厂附近井道比较窄,孩子可能被冲过去后卡在那里。根据这一线索,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救援人员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下水道,将孩子打捞了起来,此时他已经没有生命迹象。随后,孩子被送往附近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太平间。

  当天晚上8点30分,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出事的井坑依然没有井盖,有人用两台废弃的共享单车盖在了上面,周围拉起了警戒线。但在现场,依然有很多人进入到警戒线内,把自行车拉开,向井中张望。记者走近发现,井道中水流声音很大,冒着难闻的热气。现场围观的一位夏先生对记者说:“如果这里没有用绿色的网铺在上面,也许小孩还能看到,就不会掉下去,用这个网铺在这里就像一个陷阱,别说是小孩,大人走路也很难注意到。”

  当天晚上9点左右,记者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采访到了遇难孩子的父亲张飞。他今年39岁,在武汉传媒学院对面做炒饭、热干面之类的小吃生意已有七八年,出事的男孩,是家中独子,还差20天就满10岁。他对记者说:“到现在,我都不知道该找谁为这个事情负责?在现场也没看到有人出面来解决,我很着急,就站在马路中间,后来有人把我拉开,他们说领导一会就到,但是后来也一直没看到有领导来处理。”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当天晚上7点钟,记者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宣传部取得联系。该区宣传部一位宣传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在外地,没有掌握信息。随后有武汉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出事的地点属于武汉市江夏区管辖。记者又与武汉市江夏区宣传部联系,该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事地点属于插花地带,具体由哪一区来管辖,有待进一步确认。最后记者从武汉市城管部门了解到,出事检查井为在建绿化带内污水井,目前由武汉东湖高新区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处置。

施工没警示牌致人受伤需负哪些责任?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井坑施工没警示牌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井坑施工没警示牌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男童掉进井坑死亡 井坑施工没警示牌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施工方应该按照下列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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