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通缉逃犯】中国公安部刑侦局8日发布消息称,2019年11月4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行动部署视频会后,公安部随即对20名重大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A级通缉令。截至11月6日,20名A级通缉在逃人员已到案8名。
据悉,湖南、广东两名在逃人员迫于压力主动投案。5日晚上,参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第16号涉黑通缉对象周英杰(男,38岁,湖南省临湘市人)向湖南省临湘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6日上午,广东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第17号涉黑通缉对象李新建(男,46岁,河南省商丘市人)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
同时,吉林、湖北公安机关分别抓获1名在逃人员。6日上午,湖北省公安机关在在广州通过连夜蹲守抓获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第15号涉黑通缉对象于凡翔(男,39岁,湖北省随州市人)。
同日下午,吉林省公安机关在山东青岛抓获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第8号涉黑通缉对象孙佰江(男,50岁,吉林省白山市人)。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通缉令是为了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应主体发布的书面告示。只能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
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查处中,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可在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对象被抓获或通缉原因已消失时,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对犯罪后自首的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自首分类:
(一)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特别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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