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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3 浏览:
导读:【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双十一刚过,“口红一哥”李佳琦在这次狂欢节中可谓是又活了一把,李佳琦被放鸽子一直占据头条位置。近日,有报道指李佳琦虚假宣传。在今年9月份一场直播中,李佳琦指着身旁印有状元蟹logo的红色包装盒子说道,“是最好的,23年老品牌。”阳澄状元蟹变身阳澄湖的大闸蟹。之前直播“不粘锅”,最后居然“粘锅”了。这种为了钱虚假宣传该如何整治。在我国,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双十一”,电商狂欢日,主播站到了今年这个舞台的C位。阿里方面称,双十一开场1小时03分,淘宝直播引导的成交就超过去年双11全天。8小时55分,淘宝直播引导成交已破100亿,超过50%的商家都通过直播获得新增长。根据本月公布的Q3财报显示,手淘中以淘宝直播为代表的互动性、社区性功能今年已带来超过1000亿的GMV。

  几寸屏幕上,长袖善舞的主播,正成为带货的重要渠道。不过,20%高额佣金的激励下,主播带货泥沙俱下,涉嫌虚假宣传的当红主播频现。

  “网红带货很多涉及虚假宣传。”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之言。他表示,必须要把网红带货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之下。

  直播“不粘锅”“翻车”的李佳琦再遭虚假宣传质疑。这次的质疑剑指“阳澄状元蟹”这款产品。

  “这个是状元蟹,阳澄湖的大闸蟹。”2019年9月的一场直播中,李佳琦指着身旁印有状元蟹logo的红色包装盒子说道,“是最好的,23年老品牌。”这是他在某平台直播的一个场景。如往常一样,手机屏幕左上角的观看人数逼近四百万。

  “OMG!我的天呐!太好看了吧!买它!”李佳琦曾经说的这句话甚至已经成为了他身上的标签。李佳琦被称为“口红一哥”,是目前国内一位顶级带货主播。他曾经15分钟卖掉15000支口红;2019年,他用3分钟卖出5000单某品牌精华露,销售额超过600万。从美妆到零食,再到按摩仪等各种生活用品,时间线拉长,他的业务也在不断拓展。

  11月12日上午,记者根据链接,在某平台的天海藏旗舰店找到了李佳琦口中的这款“阳澄湖的大闸蟹”。值得关注的是,该款商品名称为“阳澄状元蟹”。截至11月12日,这款产品在该平台上累计收获评价656条。多条评价内容显示,是看到李佳琦直播才过来购买的。

  记者浏览多则评价发现,差评主要聚焦在李佳琦虚假宣传、螃蟹难吃、客服态度差三个方面。直播盛宴变成文字游戏,“坑死了,螃蟹一点肉也没有。说是阳澄湖的螃蟹,结果是从其他地方发的货。”一位买家评价如是说。

  工商信息显示,天海藏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海藏水产(青岛)有限公司(下称天海藏),成立于2015年9月6日,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那么李佳琦口中的“23年老品牌”出自何处呢?记者拨打了该公司的电话,无人接听。

  11月12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该店客服取得联系。该客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其发货地点并非只有苏州。“多仓发货,北京、上海、苏州(均可发货)。”客服表示。和李佳琦说法相悖,该名客服直接向新京报记者否认了其出售的螃蟹为“阳澄湖的大螃蟹”。“不是阳澄湖的,但是湖蟹,优选各大湖区。”上述客服表示。“咱们是优选全国各大湖区品质好蟹。(品种是中华绒螯蟹)一般是苏北和苏南这两个产地居多。”对方说。

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有何区别?

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调整的范围不同。

  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种概念,虚假宣传属于属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指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很显然,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二)调整的主体不同。

  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三)调整的客体不同。

  虚假广告调整的是所有的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所调整的是宣传行为,广告或其他方法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促销活动、雇用他人或向他人进行销售诱导(俗称“托儿”)、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解的报道(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客体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的客体。

  (四)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对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则没有专门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因此,虚假宣传中除广告之外的其他虚假宣传都不在《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用来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五)法律责任不同。

  对虚假广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等多种法律对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也专门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虚假宣传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行为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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