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突发大火】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消息,11月15日6时57分许,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车站新村853栋门面房发生火灾。
有目击市民称,早上6点就看到有黑烟弥漫。据蚌埠日报消息,火灾地点位于铁道大酒店西851大楼一楼和二楼共十几间房屋。现场浓烟滚滚,发生多次爆鸣。
经蚌埠市消防支队紧急救援,7时50分明火被扑灭。着火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现场有5间沿街门面过火,二层局部有蔓延,过火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现场搜救出25人,8人送医救治,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正在ICU抢救,2人轻伤。
究竟为何失火呢?是否涉嫌失火罪?
门店主这个要看是不是其过失引起的。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虽然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火灾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于点火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并且一般的失火行为其实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此时需要达到相应的标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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