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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坠楼砸中女童 女子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5 浏览:
导读:【女子坠楼砸中女童】11月14日广东肇庆怀集县公安局通报警情称,14日14时左右,27岁女子李某从该县解放中路某楼盘高层坠下,砸中经过该路段的两个女童,致两人受伤。那么,坠楼女子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怎么赔偿?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女子坠楼砸中女童】广东肇庆怀集县公安局微信公号11月14日发布通报称,一女子坠楼时砸中两名女童,该女子死亡,被砸女童一死一伤。

  通报称,当日14时许,李某(女,27岁,怀城镇人)从县城解放中路某楼盘高层坠下,当时,黎某驾驶的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摩托车尾座上的两女孩伍某淳(8岁)、伍某晴(7岁,两人均是汶朗镇人,住县城)被李某砸中。李某当场死亡,并致伍某淳、伍某晴受伤。

  伍某淳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伍某晴仍在抢救中,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女子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女子坠楼砸中女童 女子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刑法打击。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女子坠楼砸中女童 女子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一、伤葬费

  丧葬费的赔偿金额是法院上年的正常职工平均月工资水平。一般是以6个自然月的总额来计算的。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被扶养人的生活标准是按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个程度来界定的。生活费用的赔偿金额是法院上年的城镇人均消费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来算的。

  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这样计算的:

  1、城镇的居民是这样算的:

  死亡赔偿金等于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然后乘以20年。其中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减去60。75周岁以上的为五年。就是说要乘以五。

  2、农村居民是这样算的:

  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然后乘以n。这个n等于60周岁以下为20年,60周岁以上为实际年龄减去60。75周岁以上为五年。

  赔偿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所居住的地方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是可以请求以你其它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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