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狂奔救下火车】这是怎么一回事呢?10月28日,辽宁大连一名醉酒男子将一块百斤重的石头推上铁轨,随后一名79岁的大爷发现远处有一辆火车呼啸而来,在这关键时刻,大爷呼喊挥手狂奔50米,示意火车司机停车。最终火车被成功拦停。将百斤巨石放上铁轨的男子也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部门刑拘。
姜大爷今年79岁,身体很硬朗,就住在铁道附近。10月28日下午1点左右,他经过铁路时,发现一名50多岁的男子正往铁轨上搬石头。“这个人在村里租房住,以前见过,但不知道叫啥名。”姜大爷说,男子当时一身酒气骂骂咧咧,“大概是嫌火车太吵了,影响他休息。”
姜大爷说,男子一边骂着,一边推来一块100多斤重的巨石,放在了铁轨上,“石头太大了,他搬不动,连推带滚才弄过来。”
姜大爷吓了一跳,意识到在铁轨上摆放巨石,可能会导致火车颠覆,他赶紧上前制止男子的行为,但男子不听劝,反而威胁姜大爷,让他“少管闲事”。
一辆满载物资的火车呼啸而来。姜大爷老远就望见了火车,赶紧迎着火车跑去,他在崎岖不平的石子路上跑了50多米远,奋力挥手示意司机停车。司机紧急制动刹车,几秒钟后,列车在距离石头100多米处停了下来。
司机下车后,姜大爷指着铁轨上的石头介绍了情况,火车司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留证。之后,司机将巨石从铁轨上挪走,火车才重新上路。
接到报警电话后,大连铁路公安处周水子车站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很快将嫌疑人崔某抓获。
原来,50多岁的崔某租住在后革村大约有三个月的时间,因为房子靠近铁路,火车噪音让他颇为不满。
事发前几天,崔某没活干,每天都喝不少酒,当天崔某饮酒后情绪激动,于是做出不理智行为。目前,崔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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