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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尻英龙华被捕 在我国明星吸毒怎么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8 浏览:
导读:【泽尻英龙华被捕】近日,有外媒报道,日本女演员泽尻英龙华因涉嫌合成麻药MDMA已被日本警方逮捕。2005年,泽尻英龙华凭首次主演的电影《无敌青春》获得了第30届报知映画赏的最佳新人奖。这大好的人身就这样被自己毁了。在我国,对于吸毒嫖娼等有劣迹行为的明星实行封杀。那么,明星吸毒怎么处罚?关于吸毒明星封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泽尻英龙华被捕】11月8日据日媒报道,因涉嫌合成麻药MDMA而被捕的日本女演员泽尻英龙华,在向警方供述时承认:自己所持的MDMA是数周前在活动会场所得,并且她“从10多年前开始就一直使用大麻、MDMA、LSD、可卡因”,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违法药物。

  本月16日上午,泽尻英龙华(33岁)因在日本东京市的家里,藏有合成麻药MDMA的粉末约0.09克,违反了麻药取缔法,而被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逮捕。

在我国明星吸毒怎么处罚?

泽尻英龙华被捕 在我国明星吸毒怎么处罚?

  一、单纯吸毒不触犯刑法,但应受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因此著名编剧宁财神因吸毒问题,受到的是公安部门给予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其关押的场所是拘留所。因此“监狱风云”严格讲是不太准确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法,需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网友“坑爹儿子”的房祖名和张默正是因为不仅自己吸毒,还邀请朋友一起吸毒才落得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之所以容留他人吸毒比普通的吸毒处罚重,这是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究其本质,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毒品,少则行政拘留,重则刑事处罚

  上文已经提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著名歌手尹相杰就是因为吸毒被抓,但因持有毒品数量大,构成了刑事犯罪。

关于吸毒明星封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泽尻英龙华被捕 在我国明星吸毒怎么处罚?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

  参与吸毒的明星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

  五、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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