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杀害四人】11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发布消息,11月20日18时11分,香河县公安局接报警称钱旺镇达古庄村许某家发生持刀伤人案件。
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当场将手持匕首藏匿室内的嫌疑人庄金来(男,49岁,香河县淑阳镇人)成功抓获。现场女主人庄某某(53岁,系嫌疑人姐姐)、王某(庄某某儿媳)及两名男童(庄某某孙子)不幸遇害。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庄金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庄金来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而法院会不会判处死刑,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综上所述,如果罪犯是本没杀意,在被害人刺激下杀人可以不用判死刑。
离婚、抚育、扶养、赡养、收养、监护权、解除同居关系等家庭纠纷,这些家庭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或者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调,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存在肢体上的冲突找公安,公安机关会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夫妻吵架,警察是以调解为主,对双方进行教育和警告,可能会留有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信息。
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或报警。公安机关将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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