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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儿童自扇耳光 禁止体罚幼儿园学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2 浏览:
导读:11月18日下午,疑因中午没有午休,盱眙一幼儿园几名小朋友被罚排队自扇耳光,老师在一旁观看并不时用手指着孩子教训一番,这段视频流传令大量网友气愤不已。幼儿园体罚学生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多部法律都禁止出现体罚学生的行为,但是屡禁不止,那么,禁止体罚幼儿园学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幼儿园学生疑似受体罚家长如何处理?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小朋友排队扇耳光】从20日晚上开始,一段幼儿园老师让小朋友排队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开始出现。记者21日从江苏淮安市盱眙县教育局了解到,这段视频是真实的,事发该县一民办幼儿园——天都幼儿园,目前,该局已介入调查。

  事情经过:

  因没按时午休,幼儿遭老师惩罚

  这段1分09秒的视频显示,事发时间为11月18日下午2点43分,事发地点则是天都幼儿园,视频中有4位小朋友列队站着,还有两位小朋友看似围观,其余小朋友则坐在一旁。

  视频中,只见一名穿着米色大衣的老师模样的女子站在一旁,一名女童自己扇了8个耳光后,老师模样的女子用手指着她说了几句话后,该女童返回到旁边坐了下来,身后的另外三个小朋友随后纷纷上前,依次对自己扇耳光,有的七八下,有的十多下。

  就在列队站着的四名小朋友自己扇完耳光回到座位上后,开始站在一旁的两位小朋友也走上前来,站在穿大衣女子面前扇自己耳光,随后坐在座位的一名小朋友也起身加入到自扇耳光行列中。

  整个视频中,记者注意到,扇自己耳光的小朋友,有的在扇几下后便停下来,抬头看着穿大衣的女子,似乎在问她“可以了吗”,但简短的停顿后,小朋友继续开始扇自己耳光,旁边还有其他老师模样的女子在观看。据发视频的网民称,穿米色大衣的女子是该幼儿园的陈老师,扇自己耳光的小朋友疑似当天中午没有午休而遭这名陈老师的惩罚。

  最新进展:

  涉事者被辞退,幼儿园向家长道歉

  记者了解到,事发幼儿园天都幼儿园也称伟嘉幼儿园,事发后,盱眙教育体育局获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入校园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18日中午,盱眙县伟嘉幼儿园(民办)大一班老师陈丽珠在学生午休期间,因4名学生嬉戏打闹,影响其他学生休息,在老师多次提醒后,仍然没有午睡。老师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运用不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忽略了学生的感受,给学生心理造成了伤害。

  事件发生之后,该园园长、年级主任以及该班教师已经及时向学生家长进行了道歉,该园也已对该教师作出撤销班主任职务并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理决定,家长均对事情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承诺不再对该事进行追究。

  鉴于此事造成的恶劣影响,教体局决定:

  一、在教育系统内对伟嘉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该园园长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该园对聘用教师陈丽珠予以辞退。

  从该事件中盱眙教育体育局认识到监管工作还存在缺失,今后将举一反三加强此方面的工作,也借此对事件涉及的学生及家长深表歉意,并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禁止体罚幼儿园学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小朋友排队扇耳光 禁止体罚幼儿园学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学生疑似受体罚家长如何处理?

小朋友排队扇耳光 禁止体罚幼儿园学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从幼儿园接孩子放学,留意孩子是否有出现精神不对,比较沮丧、苦恼或者默不吭声的反常情绪,平时可以与孩子建立“爸爸妈妈/宝宝一天的小故事”的互动,不仅可以促进社交沟通和语言发展,也可以知晓孩子在学校一天的日常事件。

  2、家长如有发现疑是身体伤痕,询问孩子是否在学校跌倒或者擦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尽快就医,然后保留一切就诊病单,并对孩子受伤处进行拍照,向孩子核实是否在学校遭殴打、辱骂等,事后可以询问老师伤痕造成的原因。

  3、联系其他同学家长,看看其他同学是否发生类似情形,是否向家长反映过任何不寻常的现象,有异常可以录音保存。

  4、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有问题的话,以其他借口向校方调取证据,如,带到园里的玩具丢失等,以免学校为维护声誉而毁灭或隐藏证据;

  查看监控的情况下,有发现异常可以当场向园长提出质疑,让校长出面对老师予以警告教育。如果老师拒不认错的话,家长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教育局投诉老师的行为。

  5、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可以收集充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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