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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妻打申请保护 男性遭家暴怎么维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2 浏览:
导读:【男遭妻打申请保护】近日,家住温州苍南县一吴姓男子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妻子对自己的家暴行为,并禁止妻子骚然自己父母。真的是活久见!女的能把丈夫家暴到申请保护令,这在全国也很少见吧。这不合则分,何必这样呢?那么,男性遭家暴怎么维权?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遭妻打申请保护】近日,申请人吴某向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妻子林某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骚扰其父母。经审查核实,矾山法庭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诉称,自己与被申请人林某是夫妻,因家庭纠纷分居,林某多次纠集其兄、嫂、姐等亲属,指责、辱骂甚至围殴他,致其受伤。林某还曾携铁锤到吴某及吴某父母家打砸家具。在林某等人多次辱骂、威胁下,吴某及其父母的生活备受其扰。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报警记录、调解协议、照片等证据。法庭经审查裁定,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吴某及其父母,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

男性遭家暴怎么维权?

男遭妻打申请保护 男性遭家暴怎么维权?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遭妻打申请保护 男性遭家暴怎么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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