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人大毕业生失联 抑郁症可以请病假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2 浏览:
导读:11月22日记者获悉,11月19日晚间与家人失联的人民大学女毕业生王钰敏已经确认离世,经过初步勘查,系自杀。目前,该案件仍该调查中。警方呼吁关爱身边的抑郁症人群,也希望网友给受害人和家属空间,不要造成二次伤害。抑郁症已经夺去了数多生命,然而,但是抑郁症是一种病症,但是至今仍然有许多人并不能做到设身处地去理解,只能尽量让大家了解从而慢慢体谅病患的痛苦,那么,抑郁症可以请病假吗?病假期间可以辞退吗?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了解吧,欢迎阅读。

  【人大毕业生失联】11月22日凌晨,记者从王钰敏家属处了解到,经确认,钰敏已经离世。“从家属的角度来说,人已经找到了,我们也不想再多说什么。谢谢大家理解。”

  此前,家属曾发布寻人启事称,11月19日18时40分许,24岁人大毕业生王钰敏因情绪不好独自离家,在北京方庄附近失联。

  王钰敏今年24岁,本科、研究生均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就读,6月从学校毕业后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最近工作经常出错,什么都做不好,对自己很失望。”

  钰敏姐姐介绍说,钰敏今年6月刚刚研究生毕业,事发前曾透露因工作压力太大导致心情不好,甚至还专门为此请假半天。

  “19日下午她因为工作压力太大请了假,我一直在陪她,晚上她说想出门结果把我甩掉跑了。”姐姐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钰敏本科、研究生均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就读,6月刚刚毕业,工作后和朋友一起住在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9日傍晚她正在该小区17号楼5单元失联附近失联。目前家人与其失去联系24小时以上,已经在警方立案,“但找了一天一宿,还没有找到。钰敏关系要好的朋友同学同事都问了,也没有线索。”姐姐表示,平时钰敏性格就比较内向,有心事总是自己憋着,脾气非常温和从不不发火。如今夜间温度较低,钰敏出门时也没拿手机、钱包,家人都很担心她的安危。

  失联前,王钰敏和朋友曹女士租住在丰台区芳古园一区。曹女士说,她和王钰敏是初中同学,认识13年,她毕业回国找工作时,两人一起租了房子。“她平时比较内向,但是工作需要经常和人打交道,所以她做起来比较困难。”曹女士说,王钰敏生活和工作中都比较自卑,看起来总是丧丧的。

  曹女士记得,两年前她在国外上学,王钰敏曾告诉她自己得了抑郁症,在学校咨询了心理医生,也到医院看过医生。“前段时间她又去了医院,我问她怎么样,她没具体说,我也没在意。”曹女士现在很后悔,没重视王钰敏的情况。对于王钰敏患抑郁症的情况,王女士也向记者确认了,她说妹妹确实因为抑郁症到医院看过医生。

  此前,曹女士曾和王钰敏约定,这周给她介绍一个男朋友,和男生见面吃饭。“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情。”曹女士说,王钰敏是一个谨慎靠谱的人,她相信王钰敏也不会有什么过激行为。

  曾在2018年冬天和钰敏一起参加过实习的学妹肖薇(化名)回忆说:“钰敏学姐是个非常认真负责的人,有什么问题问她她都会帮我,感觉很稳重、很温柔。”肖薇说,最近一年自己也遇到了各种事,一度心情不是太好,因此也少了和学姐的联系。20日看到寻人启事时肖薇一度十分震惊,更没有想到最后竟然传来最坏消息。“学姐的微信头像是一个蹦蹦跳跳、穿着宇航服往前跑的背影,希望她能真的抵达她所向往的星空,做个快快乐乐的玉米。”

抑郁症可以请病假吗?

  国家没有对抑郁症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政策,能够申请病假。各个单位的规定不同,公务员内部文件可以请病假,需要医院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私企没有相关规定,希望未来能出台精神疾病病假的相应政策。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相关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可以辞退吗?

人大毕业生失联 抑郁症可以请病假吗?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