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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集团致歉 地铁施工坍塌由谁担责?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02 浏览:
导读:【广州地铁集团致歉】12月1日,广州地铁11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出现地面塌陷,导致3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应急局、天河区政府以及交警、消防等部门,地铁公司等相关单位正在现场组织抢险。1日晚间广州地铁集团发文致歉。希望被困3人能顺利获救!那么,地铁施工坍塌由谁担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广州地铁集团致歉】这是为什么呢?广州地铁1日上午通过官方微博公布,当天上午9时28分,在广州大道北与禺东西路交界处出现地面塌陷,而该事故路段为11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通报称,该路段在事故发生后已实行交通管制,各部门均在现场进行抢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1日下午赶到坍塌事故发生地时,看到交警、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均在现场进行抢险,而坍塌部分面积与上午比有所扩大,现场3台大型机械设备正在进行局部回填。

  12月1日中午12时许,广州地铁官方微博通报了地铁11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出现地面塌陷情况,并称塌陷发生后,该路段已实行交通管制。意外发生后,广州市应急局、天河区政府以及交警、消防等部门,地铁公司等相关单位正在现场组织抢险。目前已经有30条常规公交线路被调整。

  当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在距事故现场1公里以外的十字路口已经拉起警戒线。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一座高架桥下方。而广州大道为广州市主干道之一,事故发生地与东方宝泰商圈的步行距离在2公里内。但因塌陷发生地远离人行道,所以没有出现行人失足落入的情况。

  之后,广州地铁微博陆续通报了更多信息:初步了解,有一辆清污车和一辆电瓶车陷入,伤亡人数正在核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共有三人失联,三名失联人士中有湖南籍人士,现场家属称清污车内是一对父子,系湖南邵阳市新邵县人,父亲50岁左右,儿子是家中老大,现年26或27岁。

  1日18时许,《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3辆吊车正在进行紧急施工,主要是对坍塌区域进行回填。当日下午,广州地铁也更新微博称,因塌陷区已经被水体覆盖,且有土体塌落,给救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为避免塌陷区域扩大在进行局部回填。而记者在现场远眺发现,与上午坍塌刚发生时的视频中的大坑相比,坍塌区域的面积有一定程度的扩大。

  在记者对坍塌现场附近居民进行询问时,得知截至18时许,失联人士尚未获救。现场有约20余名失联者亲友在与安保人员交涉。而白云区人民医院距离坍塌处直线距离不过200米~300米,就位于警戒区内,医院急诊科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没有坍塌事故的相关伤员入院。

  1日20时许,广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据了解,广州地铁集团建设总部总经理孙成伟在会上作了通报,同时广州地铁官方微博同步更新通报内容。

  广州地铁集团称,因11号线沙河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地面塌陷,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和影响,因此,致以最深切的歉意。

  同时,为表达广州地铁集团对于该次事件的重视以及积极应对态度,通报还公布了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

地铁施工坍塌由谁担责?

广州地铁集团致歉 地铁施工坍塌由谁担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为实际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实际施工方,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其就涉案施工行为及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受有共同利益,应将涉案施工行为存在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害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广州地铁集团致歉 地铁施工坍塌由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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