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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施救费通报 公务员乱收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03 浏览:
导读:【天价施救费通报】上月中旬,大货车司机刘先生在运货到湖南衡阳雨母山服务区时车子发生故障。车子故障后刘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高速救援电话。救援人员到场后,修好车被要求8万维修费。刘先生不给,维修人员便用小车堵着不让走,在报警无果后。刘先生将此情况曝光网络。引网友热议,湖南高速集团迅速反应,将涉事3名路政停职。这真的是坑啊!明显乱收费。那么,公务员乱收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天价施救费通报】11月18日下午,刘先生驾驶的货车在湖南衡阳雨母山服务区出现故障,事后刘先生第一时间拨打高速救援电话,救援人员表示刘先生的货物需要电子,吊机老板赶到后让刘师傅签订协议,“签字就8万,不签字就20万”。后来刘师傅车被修好,吊机也没有作业,可他们却要刘师傅付5.9万元,称他们在这边等了20个小时。事后更是用小车将刘先生堵在服务区不让他走,刘先生报警求助亦无结果。

  此事曝光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响,11月30日,湖南高速集团通报了此次事件的新进展,有3名路政人员被停职调查。人民网也专门对此事进行了发文报道。

公务员乱收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天价施救费通报 公务员乱收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收费存在规模不断扩大、收费行为极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管理、无约束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存、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并举等问题。对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乱收费产生的法律责任。

  1、“乱收费”产生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由民法调整,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也产生刑事责任。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乱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之间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针对农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四乱”问题,我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罚款、摊派或者强制集资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了人力、物力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制归还已收取的前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诉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除此以外,中央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四章对乱收费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乱收费所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通报批评、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等行政处分。

  2、“乱收费”产生的刑事责任

  行政乱收费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产生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也从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等方面规定了乱收费的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上来规范行政收费,有利于收费的规范化,也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行政机关乱收费怎么维权?

天价施救费通报 公务员乱收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乱收费,这个是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物价部门投诉的,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遇到行政机关乱收费,如果行政相对人选择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通过行政诉讼,费时费力,而且诉讼也并不一定就能胜诉,建议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物价部门投诉等的方式来维权,如果仍不服的,而且费用较大的,那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不过最好还是有个乱收费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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