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3名副市长被免】这是为何呢?23日晚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在浏阳市“12·4”烟花厂爆炸事故调查处置中,截至目前已有10名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另有3名干部被先期免职。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公安厅成立的专案组,仍在调查这起爆炸事故及瞒报、谎报行为。
据了解,湖南省政府在对浏阳市“12·4”烟花厂爆炸事故提级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伤亡人数除此前已公布的7人死亡、13人受伤外,另有6人失踪。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在全面开展事故调查的同时,由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公安厅分别成立专案组,彻查事故死伤人数、事故原因及瞒报、谎报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经湖南省相关部门调查,12月4日7时32分,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另有4人受轻微伤(均未住院治疗)。
据了解,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违法组织生产,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发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转移藏匿遇难人员遗体,伙同事发地浏阳市澄潭江镇有关公职人员谎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湖南省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发,且存在谎报、瞒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南省已启动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据了解,湖南公安机关对事发企业股东和法人代表、安全管理员等进行刑事调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陈发学、杨沅朗等10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湖南省纪委监委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失职渎职和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义勇,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挺攀,澄潭江镇联厂干部袁泽宇4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长沙市委对浏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敏,浏阳市副市长沈学军,浏阳市副市长屈湘水3人作出先期免职处理。
湖南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快事故调查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厉惩处涉嫌事故谎报瞒报的有关人员,并认真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需要严格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成立本罪以谎报、不报行为情节严重为必要,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则不构成本罪;第二,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并非任何人;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心态,也就是故意不报或者谎报,过失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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