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第1号预警】近日,江苏南通,诈骗份子假扮班主任,混进某幼儿园班级群,称因疫情原因,要转账收取学费2395元。13位家长上当,扫二维码转帐3.3万元,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2月14日,南通警方还破获了一起类似的家校群诈骗案,3名嫌疑人已在广西落网。
教育部发布今年第1号预警,已有多人受骗!近期,据一些中小学生家长反映,有人通过班级微信群、QQ群等媒介假冒学校教师或班主任身份,以延期开学和组织开展线上教学为由发布诈骗信息,要求学生家长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方式缴纳各项费用,致使部分家长上当受骗。
严禁以疫情防控名义乱收费,对此,教育部发布预警提醒,延期开学期间,教育部整合国家、有关省份和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开通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和中国教育台电视空中课堂及部分省份网络学习平台,并提供有关教材电子版、“人教点读”数字教学资源库等学习资源,均为免费提供。
因此,不管是在微信群还是QQ群,家长在收到任何扫码交学费的消息,切勿急于汇款,一定要直接与班主任或校方核实真伪。
教育部要求,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教育收费属地管理职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乱收费行为;一旦发现涉及诈骗的收费行为,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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