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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9人被问责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2-24 浏览:
导读:【武汉19人被问责】近日。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王忠林再次暗访社区防疫工作。在暗访过程中,发现很多社区都做表面功夫,没有将防疫落到实处。因此,19人被问责。全国都在严防,作为疫区的武汉更应该严阵以待。弄虚作假行为实在该啊!这是失职啊!是否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认定?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武汉19人被问责】2月21日,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王忠林再次暗访社区防疫工作。这次暗访,王忠林仍然带了武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曙。这是王忠林重启全市集中拉网大排查各区“交卷”后,王忠林杀的“回马枪”。

  继2月19日武汉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干部下沉社区典型问题、12名干部被问责,22日武汉市纪委监委又通报了5起违反疫情防控纪律问题,19人受处理。

  2月21日,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王忠林再次暗访社区防疫工作。这次暗访,王忠林仍然带了武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曙。

  这是王忠林重启全市集中拉网大排查各区“交卷”后,王忠林杀的“回马枪”。2月19日大排查交卷,武汉方面公布了截至当日24时四类人员收治、核酸检测、全市床位资源扩容及使用的情况,并要求各区区委书记、区长签下责任状。

  当天,武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干部下沉社区典型问题,洪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蒋华等12人受到不同程度处理。

  虽然各区已经交卷,但武汉各区“五个百分之百”的承诺是否兑现?21日暗访中,王忠林车辆随机停靠在青山、洪山、汉阳、硚口区的8个社区。在现场,王忠林发现了不少问题。

  在洪山区团结大道一处城中村,没有围挡、没有专人值守,王忠林看到后十分忧心,他说,这里是个漏洞,管理上出了问题。

  他来到硚口区丰茂路21号华丽园小区,小区贴着“有疫小区”的告示,只有一名来自公交集团的值守干部,且测体温的仪器坏了。王忠林当即表示,这里的防控流于形式。

  调研后王忠林表示,部分区还存在防控不严密、执行不到位,小区防控人员少、居民未充分发动起来等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发动大家参与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公开曝光。

  在暗访第二天,武汉市纪委监委再次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纪律问题。因干部下沉社区不到位、封闭流于形式等问题,武汉市交通局副局长郭万水、市交通局科研所所长李志强、梁子湖水产集团董事长张祥等被予以不同处理。

  此前数据显示,疫情以来,截至2月21日,武汉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问题385个、问责处理620人,涉局级干部6人、处级干部127人。

  全国都在严防,作为疫区的武汉更应该严阵以待。弄虚作假行为实在该啊!这是失职啊!是否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认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认定?

武汉19人被问责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认定?

  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武汉19人被问责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认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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