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来被列被执行人】据天眼查显示,蔚来汽车运营主体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为110万元,立案时间为3月18日。对此蔚来汽车回应新浪汽车时表示,这是蔚来和物业中介之间正常的商务纠纷。双方就工作成果与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走了司法途径。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蔚来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依法配合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25亿美元,法定代表人为蔚来汽车联合创始人秦力洪,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根据近期蔚来汽车发布的财报显示,2019年全年蔚来汽车累计总收入为78.25亿元,同比增长58.0%。但是调整后净亏损(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达到109.62亿元,同比扩大22.4%。虽然持续亏损局面尚未扭转,但是进入到2020年蔚来汽车的好消息却不断。
资料显示,目前蔚来汽车已经累计完成4.35亿美元的可转债融资,2月25日蔚来总部正式落户合肥,该项目融资预计将超过百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起诉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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