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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恩圣工作室声明 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24 浏览:
导读:【金恩圣工作室声明】19日,韩星金恩圣在微博官宣了自己跟女星张檬的恋情。因张檬之前做小三的风评,网友对这一对并不看好,公布恋情之后,金恩圣的前任出来映射张檬又是小三上位。一时间网友炸开锅了。为了维权,金恩圣工作室声明表示会追究责任。那么,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网络造谣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金恩圣工作室声明】3月19日,金恩圣(小五)在微博爆料,第一,他和吴女士(吴宥萱)有过一段感情,但早已和平分开。第二,他公开了和张檬的恋情。张檬也转发小五微博,认领了恋情。

  这一公开恋情不要紧,网络上对于金恩圣和张檬的看法,却都是负面的。对于金恩圣,很多粉丝都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要找张檬?

  对于张檬,很多网友表示,她近日碰瓷《安家》中饰演张乘乘的演员张萌,可以说是早有预谋,就是为了蹭热度,为了公开恋情炒作。

  没想到,本来以为会收到祝福的二位,却双双遭受了网友的抵制。网友称,他们是双渣组合。此前有爆料称,小五和吴宥萱已经结婚,如今又公布了张檬的恋情,原来在《天天向上》傻萌可爱的小五,居然也是一个渣男。

  张檬在网友心中的印象本来就不好,不但因为整容多次上热搜,还曾经当过小三。作为一个“劣迹斑斑”的艺人,张檬的确很久没有戏拍,没有出现在公众视野里了。

  很多人看来,在娱乐圈已经很糊的他们,此时公布恋情,也是为了增加点人气,为复出做准备。只是,两个人都有感情纠葛,不被看好。

  3月23号晚上,金恩圣工作室发声明,声明主要内容是针对两人恋情公布之后,对两人进行攻击的网友。声明内容主要是:第一关于陈沐沐女士所说金恩圣与张檬的一些内容属于不实爆料,张檬不存在当三行为,小五也没有脚踩几条船;第二呼吁相关恶意消息和视频立刻删除;第三取证追究陈沐沐的责任。

  之后,张檬转发评论了这条声明以后,受到了新一轮网友的攻击。

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

金恩圣工作室声明 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

  1、网络造谣的行政责任

  一般来说,网络造谣是需要负上行政责任的,只有在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第3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媒体报道了江夏村出现连环杀人案这一不实事件体具有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公众的恐慌,足以扰乱可公共秩序,阻碍了社会管理,属于散布谣言。而连环杀人案属于刑事案件,在警方为调查清楚前便胡乱报道,因此也属于谎报警情。因此白云警方有权在查证后有权将发布的媒体负责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罚款。

  2、网络造谣的刑事责任

  对于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破坏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谣言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江夏村连环杀人案这一谣言仅仅是将毫无关系的案件硬说在一块,为了夺人眼球才编造此谣言,还没上升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报道这一谣言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

  类似江夏村连环杀人案的报道和谣言还有很多,这些谣言往往以浮夸的标题和不实的内容蛊惑人们。但是谣言止于智者,面对复杂繁多的消息,我们除了懂得筛选还要学会鉴别,不要以讹传讹和盲目跟风,还要学会自我判断,不信谣不传谣。

网络造谣立案标准是什么?

金恩圣工作室声明 网络造谣需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通过网络进行造谣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就会构成诽谤罪,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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