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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受害人发声 在我国强迫卖淫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26 浏览:
导读:【N号房受害人发声】近日,韩国N号房间事件持续发酵,嫌犯25岁的运营人已被韩国警方抓获。案发后,终于有受害人发声。表示这是其一生的阴霾。在我国强迫卖淫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认定?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N号房受害人发声】据其中一名N号房受害人称,这段惨痛经验让她身心皆受重创,但比起身体上的折磨,她说心理创伤更巨大──她无法入眠,吃不下东西,躁郁症和忧郁症同时袭来,有一阵子甚至无法离家,因为感觉会被跟踪。“出门时,我不想让任何人注意到我,因此全身包得密不通风,连夏天也一样。”

  受害人说,她听说非法共享的这些色情影片,也会写下女子的姓名、电话和地址,看她的影片的人会知道她的长相等等,让她随时活在恐惧之中。几星期后,她改了电话号码,甚至搬了家。

  目前警方确认受害女性共74人,这名女子说,透过聊天软件询问赞助打工机会的讯息很多,受害者应不只这些,同时,她也认为,未成年受害人也不止警方公布的16人,她觉得受害人中,未成年人应多过成年人,“因为双方接头的应用软件,例如推特等,那些帐号多半是学生。”

  受害人认为,嫌犯锁定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为主要目标,她并表示,当媒体公布主嫌赵主彬的个人讯息,提及他在大学时期曾以记者身分撰写了报导,内容是大学学府应加强学生的安全,看到这消息,她说自己双手颤抖了。

  “我太愤怒了,他竟然佯装是个好人,实际上,他却张贴未成年人色情影音、还威胁她们,就这样毁了一个人的一生。”

  “甚至在梦里,我仍然会想到这一切,很恐惧万一影片外流,会发生什么事,很怕我的SNS(社群网络)会传来几千则讯息。”

  CBS广播节目主持人金玄荣提到,韩国的法律对于网络相关的性犯罪惩处轻微,问受害者希望主嫌受到何种惩罚,她说,“我希望他在监狱里关到死,因为根本无法确定他出狱后会反省自己的犯行。”

  受害人并鼓励其他受害者出面,道出自己的经历,让嫌犯可以被重判。

强迫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N号房受害人发声 在我国强迫卖淫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

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N号房受害人发声 在我国强迫卖淫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三)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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