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未满14岁女儿数百次,这禽兽怎么能为人父呢?裁判文书网25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吉林省一男子李某富于2013年到2019年间,多次与不足14岁的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法院近日判决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5日发布在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吉林省舒兰市男子李某富明知其2006年出生的亲生女李某的年龄,于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兰市自家火炕上,与亲生女李某持续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至案发时,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富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在数年内多次对其实施性侵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书中援引李某的话说,在李某13岁时,已有意识开始反抗父亲,但仍遭到父亲的侵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富作为被害人李某的亲生父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伦理,利用监护抚养关系,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多次性关系发生在被害人未满十二周岁之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14年太便宜他了!那么,强奸幼女最高能判几年?
犯本罪的,在死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极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一)强奸罪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二)强奸罪的赔偿
强奸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都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热点资讯,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