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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护士自杀 我国怎么处理自杀案件?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26 浏览:
导读:【意大利护士自杀】据外媒报道,意大利伦巴第大区蒙扎市一家医院重症监护室一名年仅34岁护士自杀身亡,死前被确诊新冠肺炎。真的是令人惋惜!希望在天堂的她不再那么累。看到这,想想自己身为中国人多么幸运。说到自杀,大律师网小编想跟大家介绍关于自杀法律知识。我国怎么处理自杀案件?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意大利护士自杀】据海外网援引意大利媒体25日报道,伦巴第大区蒙扎市一家医院重症监护室34岁的女护士自杀身亡,死前她被确诊感染了新冠病毒。

  这名护士名为丹妮拉·特雷兹(Daniela Trezzi),之前一直奋战在意大利重灾区之一蒙扎的圣杰勒德(San Gerardo)医院,直到当地时间3月10日被确诊。

  意大利护士联合会(Federazione Nazionale Ordini Professioni Infermieritich)确认了这一消息,并发表声明表达了痛心与哀悼,“我们的一位年轻同事已经去世,全意大利职业护士团结在一起,向她的家人、朋友和同事表示哀悼。”

  据央视新闻,这是意大利暴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第二名自杀的抗疫护士。一周前,威尼斯省一家医院负责护理新冠肺炎病人的49岁女护士在出现发热症状两天后投河自尽。

  该联合会表示,虽然目前特雷兹的死因还未全部查明,但她前一段时间的经历(从抗疫到被感染)是主要原因。

  圣杰勒德医院院长强调称,自确诊在家隔离以来,特雷兹一直没有受到合理的照看。目前,当地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真的是令人惋惜!希望在天堂的她不再那么累。看到这,想想自己身为中国人多么幸运。说到自杀,大律师网小编想跟大家介绍关于自杀法律知识。我国怎么处理自杀案件?

我国怎么处理自杀案件?

意大利护士自杀 我国怎么处理自杀案件?

  自杀案件处理情况如下: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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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杀赔不赔,看看满不满两年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2、自杀赔不赔,要看免责条款里有没有“故意行为”不保之说

  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有些意外险虽然没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故意行为"。在"责任免除"一项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自杀出于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个别投保的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3、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赔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0周岁以下儿童以及行为人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新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4、畏罪自杀的,保险不赔

  若被保险人畏罪自杀,根据《保险法》第67条和《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主要还是要从意外和寿险两大类产品上,来看待自杀是否理赔!意外伤害保险不赔:不管是在神智是否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自杀行为,都是不予理赔的。人寿险满两年赔付:是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或自复效后的两年后,发生的自杀行为,是可以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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