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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省份公布开学时间 学校防疫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27 浏览:
导读:【17省份公布开学时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学生的寒假格外长。随着目前国内疫情有所缓解,全国多省份开学时间也确定了。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内地有17个省份公布了开学时间。那么,开学后学校该如何预防新冠肺炎呢?防疫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17省份公布开学时间】随着疫情形势缓解,各地复工复产顺利推进,学校开学事宜已被提上日程。近日,多地陆续明确了开学时间。

  据记者统计,截至发稿,目前内地已有17个省份明确了开学时间,其中,6个省份的部分年级学生已经踏入校园重回书桌。其他省份也在进行开学筹备工作,学生返校指日可待。

  目前,有6个省份(内地)已经开学。除上文提到的宁夏、山西、云南,2月27日,贵州省决定高三和初三年级学生3月16日正式开学(其他年级待定)。继而新疆也公布,高三年级、初三年级、中职学校毕业年级定于3月16日开学。西藏则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暂定2020年3月下旬。

  据统计,截至3月27日上午发稿,内地已确定开学时间的省份共有17个,除上述6个省/自治区外,还有11个省/自治区即将迎来开学,包括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海南、四川、陕西、青海、广西、内蒙古。

  记者了解到,还有不少省份在积极筹备开学。例如,3月19日,吉林省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要在3月31日前做好中小学错峰错时开学各项准备工作;而山东不少地区已经在进行开学条件核验,例如,德州市明确将在3月31日前完成核验工作。

  还有一些地区迟迟没有开学的信息。而北京、山东、重庆等地相关部门还曾对网上流传的开学时间进行辟谣。据悉,目前湖北、天津、北京、河北4省市仍维持一级应急响应级别。

开学如何预防新冠肺炎?

17省份公布开学时间 学校防疫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预防新冠肺炎,开学后学校应该这样做:

  1、学校要建立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应急机制,开展演练。建立健全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管理、疫情报告、通风消毒和心理教育等防控措施与制度,专人对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2、洗手设施要能正常使用,并根据学校规模配备产品合格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肥皂或含酒精成分洗手液、消毒液和测温仪等物资。

  3、设立位置相对独立的、有明显标识的(临时)隔离室。同时,校门口、宿舍楼入口设置体温监测点,并让教职工和学生按合理流程出入。

  4、动态管理教职工和学生的健康状况和行程动向,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并根据教职工和学生的健康状况,确定返校人员名单,杜绝带病返校。

  5、对近14天有境外和/或武汉等国内高风险地区居旅史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隔离14天期满后等待通知返校。对近14天有武汉等高风险地区居旅史和/或与境外来肥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教职工和学生,也要隔离14天,且没有出现可疑症状方可返校。

  6、完成校园环境的整治和安全排查,对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教室开窗通风。校园垃圾分类管理,日产日清,并做好垃圾点、垃圾盛装容器的定期清洁与消毒。做好校内供水设施,尤其是洗手设施的修缮和完备。

  7、加强食堂的饮食卫生,制定合理的分时、分区、分批错峰就餐方案,限制人流。餐(饮)具应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8、积极做好“停课不停学”、“停课不停教”工作,努力把“书房变课堂”,把“客厅当操场”。

  9、通过校园网、钉钉、网课、QQ群和微信群等形式开展防控制度、个人防护和消毒等知识的宣传、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自我防控意识。

学校防疫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7省份公布开学时间 学校防疫不力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学校是防控战“疫”的重要阵地,要求学校需要按照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完成各类职责,如未能尽职尽责完成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单位及相关单位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及风险。学校擅自提前开学、组织学生提前返校、违规组织集中补课、敷衍塞责导致在线教育教学工作流于形式等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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