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者殴打医务人员】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30日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名新冠肺炎康复者因排队问题与汉川市人民医院一CT室医生发生纠纷,致该医生受伤。目前,2名打人者分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通报称,3月27日14:39,汉川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新人民医院CT室有医患纠纷。城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查,李某某(男,68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已治愈康复出院,现居家观察)、陈某某(男,49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已治愈康复出院,现居家观察)到汉川市人民医院做CT复查,因排队问题与CT室医生黄某(男,32岁)发生纠纷,并撕扯黄某致其受伤。
案发当日,汉川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立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3月30日,法医鉴定结果为黄某轻微伤,汉川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这处罚太轻了,医护那么用命救过你,你居然还动手。简直是现实版的白眼狼。
实践中要看是因为什么拘留,拘留一般会有案底存在,但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判断是什么性质的拘留以及什么性质的案件记录。
1、“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是俗称。从行政法角度讲可以称为不良纪录,从刑法角度讲是犯罪记录。
2、受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相关的案卷、信息肯定会留存在公安机关,但这种信息不会上网的。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涉及到其它案件,其它人是调取不出来的,所以基本不会影响生活,包括考学、招工等。
3、犯罪记录就要严重一些了,有专门的系统记录。有了这种记录会影响今后的生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再从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对于一些有要求的职业当事人也不能进入了。
1、中国刑法对"轻微伤害”的行为,不处罚;
2、"轻微伤害”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轻微伤害”处罚的,但不执行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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