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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馨自杀诊断书 致人自杀怎么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19 浏览:
导读:【王雨馨自杀诊断书】艺人黄景瑜自火后,便负面消息缠身。跟前女友的纠葛也是剪不断理还乱。昨日,前女友王雨馨助理晒出了王雨馨的医生诊断书。从上传的诊断书来看,这王雨馨是安眠药中毒。对此,黄景瑜粉丝觉得这是炒作,对此,王雨馨助理气愤爆料,黄景瑜黑料。哎,这不管真假,这王雨馨受网络压力自杀是十有八九了。那么,致人自杀怎么处罚?法定自杀案件一般怎么处理?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王雨馨自杀诊断书】5月18日晚,黄景瑜前女友王雨馨助理晒出王雨馨的医生诊断书,并配文“馨馨你终于清醒了!好好的,我们陪着你!”从诊断书看来,王雨馨是安眠药中毒。此前,王雨馨发文称:“再见了这个充满恶意的大半个全世界,再见了曾经深爱和我深爱的大男孩。”引发网友猜测其自杀。17日,王雨馨助理发长文表示,王雨馨的确在昏迷中,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黄景瑜的粉丝认为:王雨馨是在炒作,谁知道她是不是真的自杀呢?谁都可以谎称自己自杀,反正说谎又不用坐牢。既然是自杀,为何没有任何证明?于是,王雨馨助理晒出了诊断书,给了黄景瑜粉丝第一个实锤。

  王雨馨助理显然是被黄景瑜粉丝气着了,接二连三的在微博爆料,实锤一个接一个。很多人都认为王雨馨只是黄景瑜的前女友,不是前妻!于是王雨馨助理晒了一张王雨馨和黄景瑜的结婚证高清照,这绝对不是P图。

  王雨馨助理配文:“小三的永远活在小三的世界,挑衅辱骂过馨姐的,希望你们也能被这世界温柔以待。”从结婚照中可以看到:王雨馨竟然是1986年出生的,比黄景瑜大了6岁。俗话说:女大三,抱金砖,黄景瑜这是抱了两块金砖啊。

  黄景瑜不但不珍惜王雨馨,还家暴王雨馨。王雨馨助理晒出了王雨馨伤痕累累的照片和诊断说明书,这又是一个实锤吧!不过话又说回来:黄景瑜隐婚和家暴的黑历史,早就被曝光了,黄景瑜每次都化险为夷,为何现在又被曝光了一次呢?

  非著名娱评人吴清功指出:就是被黄景瑜粉丝逼的,没事老去网暴王雨馨干嘛?害得她得了抑郁症,害得她自杀,所以王雨馨助理才会发微博多次爆料黄景瑜。黄景瑜有可能会像肖战一样,被粉丝拖累,做错了事不知悔改,还屡次网暴别人。

  王雨馨助理比周扬青还虎,竟然直接说出了小三的名字“张艺上”,周扬青只是用“旗下女艺人”代指“蝴蝶姐姐”而已。王雨馨助理也说了:“今天这一切,都是你的那些脑残粉给害的!”所以,黄景瑜,你赶紧叫你的粉丝别说话了,也许王雨馨助理就不会再放实锤了。

致人自杀怎么处罚?

王雨馨自杀诊断书 致人自杀怎么处罚?

  需要视情况而定,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一般而言,如果有激将对方自杀的言语,与对方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一般是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存在教唆,使其产生或者坚定自杀的信念,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定自杀案件一般怎么处理?

王雨馨自杀诊断书 致人自杀怎么处罚?

  一、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害,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二)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三)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三、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者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如某人欲杀死妻子另觅新欢,则采取经常打骂、侮辱的方式使其产生自杀意图,然后又将其锁在小屋,不给吃喝,丢入绳索或尖刀,妻子想到这样下去真是生不如死,便悬梁自尽。从表面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自杀行为而导致,但实际上是行为人的逼迫或诱骗行为而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之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对于这种借助自杀者自身杀死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慎重对待,关键应注意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杀人罪。

  四、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无自杀意图,而通过刺激、挑拨、煽动、怂恿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产生自杀欲望,最终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的行为,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应自杀者之邀而帮助其实施自杀行为,如提供自杀工具,或亲自动手予以帮助,给自杀者系好悬梁绳索等而致人死亡等。从主观上讲,行为人有杀死他人的故意,如教唆者有希望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帮助者也明知会出现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而仍故意为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具有与自杀者自杀行为结合而成共同致自杀者死亡的行为,如教唆者有教唆行为,帮助者有帮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与自杀人的自杀行为结合一起而成为他人死亡的共同原因,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就教唆自杀而言,在生与死之间自杀者有选择生与死的自由,他完全可以不接受教唆;就帮助自杀而言,自杀者已无求生意志,只不过是借他人帮助来实现自己的自杀愿望,因此,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人虽然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宜可不以犯罪论处。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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