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纪委人员办案遇害 有精神病故意杀人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24 浏览:
导读:【纪委人员办案遇害】据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昨日通报,11日晚,东莞东城街道东源路发生一起持刀故意伤人事件。受害人是山东德州齐河县纪委工作人员,加害人系劳务派遣至岭南园林公司的保安员。嫌犯持刀伤人系为报复纪委,觉得纪委的调查会影响自己工资待遇。值得一提的是这嫌犯曾患精神疾病。目前嫌犯已被控制,案件还在调查中。那么,有精神病故意杀人怎么判?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纪委人员办案遇害】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昨日通报,6月11日晚,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发生一起持刀故意伤人案件。接报后,东城公安分局立即出警,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伤者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被害人关某系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纪委工作人员,嫌疑人杨某系劳务派遣至岭南园林公司的保安员,曾患精神分裂症。

  通报称,案发后,东莞警方迅速抽调精干警力,并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查,6月11日晚19时许,被害人关某(男,45岁,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纪委工作人员)一行的调查组结束在东城街道新源路岭南园林公司的调查工作后准备离开,步行至该公司大门门岗处时,犯罪嫌疑人杨某(男, 30岁)突然上前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关某。现场人员合力将杨某制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经调查,嫌疑人杨某系劳务派遣至岭南园林公司的保安员,其曾于2019年2月27日在浙江省某地因持折叠刀刺伤他人而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因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7月25日至同年9月9日住院治疗。据杨某供述,其怀疑关某一行的调查工作会影响到其个人岗位,继而影响工资收入,遂心生不满、决定报复调查组工作人员。此外,专案组会同齐河当地警方对嫌疑人杨某和该县纪委调查组成员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利害关系人,以及经济往来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未发现两者之间存有关系或交集。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嫌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那么,有精神病故意杀人怎么判?持刀故意伤人致死怎么判刑?

有精神病故意杀人怎么判?

纪委人员办案遇害 有精神病故意杀人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精神病史的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如果杀人是精神病发,经鉴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给予强制医疗,如果杀人时没有病发的,按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刀故意伤人致死怎么判刑?

纪委人员办案遇害 有精神病故意杀人怎么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热点资讯,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