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安医生自杀案今日开庭】这是一场因泳池“碰撞”冲突引发的自杀事件。2018年夏天,安医生夫妇与13岁的初中生刘嘉(化名)在泳池里发生冲突后,调解无果,两家矛盾升级,孩子家长把泳池监控视频提供给媒体,安医生夫妇的信息随即被人肉,陷入了舆论漩涡。
5天后,35岁的儿科医生安祺(化名)和家人说外出有事,驾车出了小区后,在车里吞下500片扑尔敏后离世。自杀前,她发短信给调解民警:“对不起,是我做错了,我对整件事负责,一条命顶一个心理创伤应该够了吗?”
伤痛没有随着生命终结,舆论却发生了反转,“德阳安医生”上了热搜,不少网民同情安祺的同时,对另一方男孩家人进行人肉搜索;短信、电话诅咒、谩骂……
一场“冲突”两个家庭却因此被改变,当初的旁观者逐渐散去,两家人依旧在残局中等待与煎熬,原本平静的生活,再也回不去了。
事发后,安祺的丈夫乔伟(化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德阳警方报案,希望追究常某等3名人员的刑事责任。案子2019年7月移交到德阳绵竹市人民法院,这一年多,乔伟因为该案在检察院、法院、警局之间来回跑。
期间,有关部门组织过双方调解,乔伟的代理人赵启太律师参与了调解,他说双方在行为性质、责任、赔偿金额等方面分歧太大,对方的诚意不足,后经多次调解也没有成功。
经过一年的等待,案件于8月5日至6日开庭。
乔伟希望案件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回应市民和广大网友关切,等刑事案子结束后,他们会再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哎~可叹这些键盘侠,白白害死一条生命。希望这次能有一个好的结果。那么,人肉搜索自杀侵犯他人什么权利?人肉搜索致人死亡会判刑?
1、隐私权
人肉搜索更多情况下,侵犯的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隐私权人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人未经隐私权人同意都不得以披露、利用等方式和手段对他人隐私权进行干预,否则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但现实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通常以侵犯名誉权来定责,因为一般情况来说,任何披露他人不良隐私信息的行为都必然导致名誉受损。
2、名誉权
网络有着高度的自由发言权,因而也造成了信息良莠难分,真假难分。不少网友在人肉搜索时都自认为是在“做好事”、“替天行道”,但是很多时候信息本身就是诽谤伪造的,人肉搜索使得事情放大,对受害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3、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肉搜索的结果便是至少会暴露受害人的姓名和肖像,不少受害人的肖像还会被恶搞成其他损害名誉的图片。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因此如果人肉搜索曝光了受害人的网名,而又有证据证明该网名指向的对象为受害人时,也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有可能。侮辱罪使被害人死亡的根据犯罪嫌疑人触犯的刑法从重处罚。
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侮辱罪量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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