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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孕妇失踪50余天 失踪多久可以报警立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11 浏览:
导读:【重庆孕妇失踪50余天】近年来,失踪案件越来越多。这不重庆一33岁孕9个月的孕妇在6月17日凌晨离家后便失踪了。已经失踪50多天了。其丈夫当天报警称妻子有产前抑郁,却遭到孕妇娘家人否认。哎!希望这位孕妈跟宝宝都能平安被找到。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失踪相关法律知识。失踪多久可以报警立案?公安关于失踪怎么认定?

  【重庆孕妇失踪50余天】6月17日凌晨,重庆武隆33岁孕妇肖润连离家失踪,事发时已怀有9个月身孕,至今已经失踪50余天。她带走了奶瓶,却没拿手机......监控画面显示,当天凌晨5:28,失踪女子最后出现在武隆江口镇卫生院门前,头戴遮阳帽,戴口罩,身背黑色斜挎包,手拉简易两轮购物车向前行走,最终消失在画面中。

  6月17日中午其丈夫陈先生报了警,召集家人到妻子失踪地附近进行寻找,但一直没有妻子的音讯。陈先生称其患有“产前抑郁”,但却遭到娘家人否认。

  武隆警方表示,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引导家属寻找,组织警力展开调查,随后武隆芙蓉派出所、凤山派出所、江口派出所均调取了辖区内的监控画面,并开展寻找工作。芙蓉派出所接警民警对失踪女子所乘坐出租车的司机进行了询问,同时采集了女子父母的血样DNA信息上传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哎!希望这位孕妈跟宝宝都能平安被找到。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失踪相关法律知识。失踪多久可以报警立案?公安关于失踪怎么认定?

失踪多久可以报警立案?

重庆孕妇失踪50余天 失踪多久可以报警立案?

  可以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失踪人口的报案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可以马上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会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公安关于失踪怎么认定?

重庆孕妇失踪50余天 失踪多久可以报警立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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