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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劝分手错杀路人 杀错人如何定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12 浏览:
导读:【为劝分手错杀路人】今日,杭州萧山公安分局成功抓获潜逃17年的命案在逃人员彭某。17年前,彭某为了劝妹妹跟当时男友建平分手,从工作地方到萧山劝说,劝说无果反而差点被打,怒火中烧彭某带上刀准备在路上伏击下班的建平。见到一个跟建平身材相似的,彭某没看清就直接从背后将其捅伤。最终导致,被捅伤的阿龙伤势过重身亡。目前案件孩子审理中。那么,这杀错人如何定罪?哪些情形杀人不会判死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为劝分手错杀路人】近日,杭州萧山公安分局通过精心研判、果断出击,成功抓获一名潜逃17年的命案在逃人员彭某。

  2003年10月11日傍晚,20岁的年轻小伙阿龙(化名 贵州人) 途径萧山楼塔镇楼一村时,被一陌生男子 突然从背后拉住吼道:“你是不是建平?”

  阿龙一把甩开对方,转身想和男子争执,想不到男子竟从口袋内掏出一把小刀,刺向阿龙的腹部。 男子捅完阿龙后,便仓皇向身后大山中跑去,最终,阿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案发后,萧山区公安分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 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对案发周边地区开展大量走访摸排,认真梳理重点人员,对线索进行细致研究,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经查,确认彭某某(42岁 湖南人) 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立即对嫌疑人展开全面追捕。然而当时彭某某刚从外地来萧不久,在萧几乎不与外人联系, 囿于当时的侦查手段,警方获取的线索十分有限,案件侦破陷入僵局,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就如同人间蒸发一样 消失得无影无踪。

  17年来,侦查员们始终没有放弃, 直至今年5月,案情出现重大突破。专案组通过分析研判,基本明确彭某某的藏身地,得知彭某某的落脚之处位于深山入口,进出仅一条路,抓捕行动极其困难。

  今年7月,专案组第3次 赶赴湖南,并制定3套 不同的抓捕方案,于7月23日,在湖南龙山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将潜逃在外17年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成功抓获。

  据了解,在彭某某8岁时,父亲因病去世,照顾家中弟弟妹妹的重担就落在了他和母亲身上,他在少年时期便外出打工供弟弟妹妹上学,兄妹三人从小相依为命。

  2003年,远在广东工作的彭某某接到家中姑父电话,得知妹妹在萧山楼塔打工时找了一个男朋友叫“建平”,因为妹妹已在老家定了亲事, 家里人就让两人分手,可多次苦劝无果。

  护妹心切的彭某某决定自己来萧山劝妹妹分手。他来到萧山楼塔后,偷偷跟着妹妹,看到一男子坐在妹妹的自行车后座上......

  “我知道这个男的就是‘建平’,我就冲上去把他从座位上拉下来,‘建平’就准备打我,还好我妹妹拦住了,我们最后就没打起来。”彭某某说,这是他们第一次起争执 。

  回去后,彭某某心中一直憋着气,他觉得“建平”动不动就动手,妹妹跟他在一起肯定不会幸福。于是想找“建平”算账,但“建平”个子高人又壮, 论打架自己根本不是他的对手,彭某某越想越生气……

  10月11日这天,彭某某从姑父家拿了一把小刀 ,在“建平”上下班必经之路边躲着,傍晚时,一个身材和“建平”相似的男子经过,彭某某马上冲上去和他发生争执,眼看对方要动手,彭某某便拿刀刺中他的腹部。

  但彭某某不知道,他捅伤的并不是妹妹男朋友“建平”,而是无辜路过的阿龙……

  据彭某某交代,案发后,他就逃离了现场,四处逃窜打零工为生。过了几天他曾打电话给姑父询问情况,才得知自己捅死人了,而且那个人也不是“建平”。

  “当时我就觉得完了,我没想到他会死, 我很害怕。这些年,我到过海南江苏、广东最后到老家山里……因为没有身份证,我就只能到处躲来躲去。”

  彭某某袒露,他经常通宵睡不着觉,整日惶惶不得安宁,“我对不起所有人, 因为我一时冲动,变成这样,我知道自己迟早会有被抓的一天,也想过自首,但还是不敢......错了就是错了,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后悔不已

  目前,彭某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那么,这杀错人如何定罪?哪些情形杀人不会判死刑?

杀错人如何定罪?

为劝分手错杀路人 杀错人如何定罪?

  只要是故意杀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虽没有对杀错人作出明文规定。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哪些情形杀人不会判死刑?

为劝分手错杀路人 杀错人如何定罪?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也即是说,下面的这类人不适用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在内。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司法机关人员采用逼迫流产等审讯方法。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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