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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实名举报的著作权案开庭 侵犯著作权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22 浏览:
导读:【郑渊洁实名举报的著作权案开庭】据消息称,10月20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郑渊洁实名举报的侵犯著作权案,在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王某等11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那么侵犯著作权怎么判?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跟着大律师网小编往下了解看看吧。

  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微信公众号10月21日消息,10月20日下午,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诉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等11人侵犯著作权案。

  该案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实名举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及最高检四部门挂牌督办,经查明印刷、销售侵犯著作权书籍100余万册,被侵权出版社21家,总码洋(总定价)9000余万元,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由于案件社会影响大、涉案数额巨大,被列为2019年度全国“打黄扫非”十大案件。与以往侵权盗版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也是一起“新型犯罪”,真假混杂是其一大特色。

  经查,2017年4月以来,王某为牟取更多利润,以其实际经营,其母亲及其本人担任法人的欣盛公司、宏瑞公司为掩护,取得销售图书许可,从犯罪嫌疑人柴某某、郭某某处购买侵犯著作权的书籍印刷文稿,交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5人进行印刷,并贴上浙江苍南县吴某某印制的“防伪标识”。侵犯著作权书籍印刷后,王某安排漆某某等5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再从仓储点通过物流发货,形成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一条龙”。为躲避侦查、迷惑客户,有意将相关环节分离,形成“在北京接单、在河北印刷、在淮安(北京通州)发货”。为让人难以识别,王某还“别有用心”地从正规渠道购买极少量正版书籍,挂在网络平台,进行盗版、正版混搭销售。印刷、销售书籍的选择基本是“什么火印什么”,小说、绘本、教辅、童书等“来者不拒”,郑渊洁、余华、路遥等多位知名作家图书被盗版。

  当日下午整个庭审过程,是由淮安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孙晓明担任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主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王某等11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代表共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王某等11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侵犯著作权怎么判

郑渊洁实名举报的著作权案开庭 侵犯著作权怎么判?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郑渊洁实名举报的著作权案开庭 侵犯著作权怎么判?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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