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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溺亡案维持原判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30 浏览:
导读:【李心草溺亡案维持原判】11月30日,李心草妈妈发微博称接,她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心草溺亡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那么今天,大律师网小编要来给大家讲讲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欢迎阅读了解。

  11月30日,李心草妈妈陈美莲发微博称,她接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心草溺亡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9月21日上午,云南“李心草溺亡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此后,李心草母亲陈美莲表示将提起上诉。

  陈美莲发布在微博上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陈美莲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部分所作判决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前报道,2019年9月8日,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物联网专业的大二女生李心草,跟室友任某某和男子罗秉乾、李某某昊一同晚餐后辗转3个酒吧消费。9日凌晨2时许,醉酒状态的李心草冲出酒吧坠入盘龙江溺亡。

  当年9月15日,李心草的亲属到事发的桃源街热度酒吧观看监控视频时发现,与李心草一同饮酒的男子罗秉乾压在醉酒的李心草身上,监控视频中还有罗秉乾打李心草耳光的镜头,家属怀疑李心草生前遭猥亵。2019年10月12日,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将女儿的遭遇通过微博向外界发布,希望查出真相,迅速引发了网友对该案的关注和质疑。当日,昆明警方成立工作组核查该案。10月14日,昆明警方提级成立专案组,对李心草的死亡立案侦查,对盘龙分局前期工作开展倒查。

  2020年8月12日,盘龙区检察院对外通报称,当天盘龙区检察院依法对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李心草溺亡案维持原判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李心草溺亡案维持原判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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