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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 景区判赔17万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06 浏览:
导读:【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 景区判赔17万】2021年1月4日,备受关注的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案有了新进展。4日下午,家属状告景区民事赔偿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景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据悉,去年的7月28日,凶手熊志城已被执行死刑。那么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大律师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 景区判赔17万】2021年1月4日,备受关注的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案有了新进展。4日下午,家属状告景区民事赔偿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景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据悉,去年的7月28日,凶手熊志城已被执行死刑。那么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大律师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1月4日下午,浙大海归女生被害案,家属状告景区民事赔偿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景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其中,“景区未尽安保义务”,主要是指事发时曾有游客向保安报信,保安没有引起重视。

  小谭,美丽聪慧,浙大毕业,英国留学,她说想回到杭州工作想留在父母身边,父母给她买好房装修好,她开始慢悠悠找工作。

  当天她去了许久没有去的灵隐景区,在飞来峰那里走走停停拍拍照,逐渐远离人群,也走出了摄像头的范围……悲剧发生。

  在刑事案件审理环节,小谭的父母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求严惩凶手,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去年7月28日,凶手熊志城被执行死刑。

  为了给女儿讨要一个说法,也为了景区能对安保的纰漏引起足够的重视,小谭父母起诉景区要求景区对女儿的被害承担一定责任。

  去年9月22日,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

  当时要求景区担责,原告小谭父母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条。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刑事案卷中他们获悉,女孩遇害那一刻,在第一时间曾有一对游客夫妇向保安报信。

  当时有一对游客夫妇匆匆下山告知最近的那个保安,似乎看到有人把另一人扔下了悬崖。但是,因为山上绿植茂密,看得不是太真切,所以这对夫妇没敢再进一步上山,而是下山告诉保安。

  当时距离游客夫妇从山道上下来不过十几分钟。

  如果,接到游客报信,保安能重视……

  但是,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那位保安当天恰是第一天上班,那一刻有点懵,听游客夫妇说看得也不是很真切,就没有重视。

  保安在这件事情上行为“缺失”。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法院一定程度的认可。

  法院认为,景区人员当天没有按制度要求巡山,保安曹某未能正确应对游客的情况反映,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存在瑕疵和过错,在避免小谭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上存在一定过失。

  对于这一“过失”的责任认定,法院酌情确定为原告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是死亡赔偿金的10%,即12.39万元。

  法院又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万元。

  对于家属提出的景区在莲花峰没有安装摄像头,没有警示标志,山道悬崖边没有防护栏这些“安保缺失”,法院没有认可。

  此为一审判决,尚有15天的上诉期。原告方律师说,家属觉得法院能对“景区有责”做出认定,他们的心理是得到一定安慰的,但是最后只有10%的责任,觉得还是有点失望的。会不会上诉,尚在考虑中。

  新闻背景:

  熊某杀人原因系厌世自杀前找人垫背

  2019年7月26日,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杭州中院通报了基本案情。

  熊志城与谭某某在此前各自的生命中并无交集。熊志城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大额债务,因无力偿还感到生活无望,进而产生厌世情绪。他来到杭州,连续多日至西湖风景名胜区飞来峰景区,欲在自杀前杀人垫背,寻找作案对象。直到11月13日,看到了独自游玩的谭某某。

  杭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年11月11日,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后经最高院复核,2020年7月28日凶手熊志城被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 景区判赔17万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浙大女生飞来峰遇害 景区判赔17万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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