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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确诊病例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13 浏览:
导读:【北京一确诊病例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08场新闻发布会上,顺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支现伟介绍,针对9日公布的确诊病例存在隐瞒活动轨迹、密接人员、发病就诊等情况,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部门已开展立案侦查。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释,欢迎阅读了解。

  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08场新闻发布会上,顺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支现伟介绍,针对9日公布的确诊病例存在隐瞒活动轨迹、密接人员、发病就诊等情况,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部门已开展立案侦查。

  针对发现的小饭桌、小诊所、小药店等违规经营现象,迅速召开区级会议专题部署,加大监督执法检查与非法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底数,逐一上账、综合治理,坚决遏制潜在风险隐患。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

北京一确诊病例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释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1、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2、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

  (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11)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危害结果

  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北京一确诊病例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人大代表

  (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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