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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藏森林发长文控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会不会构成犯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18 浏览:
导读:【半藏森林发长文控诉网络暴力】近日,刘阳出轨人半藏森林再一次登上热搜,成为网友议论的对象。因半藏森林接了鹅厂的广告,导致话题沸腾,于是半藏森林在微博发长文控诉对她的网络暴力行为。但很多网友并不买账。到底说了什么呢?网络暴力会不会构成犯罪?网络暴力处罚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详情看看吧。

  【半藏森林发长文控诉网络暴力】近日,刘阳出轨人半藏森林再一次登上热搜,成为网友议论的对象。因半藏森林接了鹅厂的广告,导致话题沸腾,于是半藏森林在微博发长文控诉对她的网络暴力行为。但很多网友并不买账。到底说了什么呢?网络暴力会不会构成犯罪?网络暴力处罚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详情看看吧。

  1月17日,曾经的网红半藏森林发长文再一次地荣登热搜榜首,近日因半藏森林接了鹅厂的广告,导致话题沸腾,而且闹得动静非常大,时隔一日,半藏森林发长文在微博控诉近来对她的网络暴力。

  内容如下:

  “没啥,无关热搜,说说我的一些想法。

  已经一年多了,这件事就像一场“狂欢”,我在网络上的任何举动都会掀起一场道德审判的盛宴,许多人在这场盛宴带来的热度中获得了利益。与此同时,我的肖像、隐私、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每一天都在遭受全方位侵犯,甚至在我没有更新任何社交软件的那段日子,这些侵犯也持续存在。

  我无法安慰自己“没关系,拔掉网线一切都烟消云散了,你很安全。”因为当舆论被肆意引导发酵,梦魇总会顺着网线来到你身边,从屏幕走到现实。当我划走那些恶意P图,关掉真假参半的报道页面,摆在我眼前的依然是一份不敢拆开的陌生快递。

  这之中的“罪行”与“审判”是相匹配的吗?抱歉我坚决不那么认为。有人想看有道德污点的女人跪地求饶,甚至凌迟处死以“泄愤”。我绝不上演这戏码。

  在公德领域里,法律以一毫克的“罪”量一毫克的“刑”。可在私德层面,没人能为无限膨胀的“道德审判”划定边界。显而易见的是,我所承受的“私刑”已经完完全全越过了普世价值下的道德底线。

  无意卖惨,事发至今的这段时间里,我的朋友仍然是我的朋友,家人也还是我的家人,他们让我重筑生活实感,让我进行健康的成长与反思,让我跌落谷底后能有一份韧劲重新去工作、去社交、发想发的照片、说想说的话,不让陌生人过界的骚扰和羞辱成为自我重建过程中的阻碍。

  现在,我已经整理好了暴雨后的一地狼藉,重新搭建起了完整自洽的精神世界。感谢私信里的那些善意,但我不怕了,无底线的辱骂声无法再入我耳。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过好自己的人生,永远有热烈昂扬的生命力,永远要笑。好好学习好好挣钱,专注自身,生活里仍然有很多意义,不要被轻易摧毁。面对问题、承认错误、找回自己,去触摸更真实更有温度的世界吧。”

  对此不少网友们还是表示:这段长文是找人写的吗,文案不错,花了多少钱?甚至还有网友调侃说:当年做小三也是她自己的问题吧。

  当人小三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但网络暴力有可能触犯法律。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要来给大家介绍下网络暴力的相关知识。

网络暴力会不会构成犯罪

半藏森林发长文控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会不会构成犯罪?

  网络暴力一般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网络暴力侵犯的是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学术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有人称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有人称网络暴力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网络事件发表网络言论。这些言论超越了正常的理性范围,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仅在虚拟空间上对当事人给予道德的审判和批判,而且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它往往是匿名的、群体性的攻击行为,虽然攻击者的身份是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实的。

  网络暴力是违法行为,针对网络暴力的发生,我国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络暴力处罚法律依据有哪些

半藏森林发长文控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会不会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暴力处罚的法律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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