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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法庭刺死法官被判死刑 判死刑后一般多久执行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19 浏览:
导读:【男子在法庭刺死法官被判死刑】今日(1月19号),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刺死法官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吴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108元。公然杀害法官是挑衅司法制度,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被判死刑真的罪有应得了。那么判死刑后一般多久执行呢?被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今天,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德仁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吴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德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108元。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德仁与关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2020年7月8日,关某某以吴德仁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吴德仁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案由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法庭负责人即被害人郝剑(男,殁年56岁)审理。

  案件开庭审理时,关某某将吴德仁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要求不能将上述证照交给吴德仁。同年9月17日,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吴德仁与关某某离婚;关某某与吴德仁家庭共同财产价值16万元房屋一处归吴德仁所有,吴德仁给付关某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家庭共同债务10万元,关某某与吴德仁各承担5万元;吴德仁给付关某某家庭养猪收益20万元。判后,吴德仁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对办案法官郝剑心怀不满。吴德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给付关某某房屋折价款6万元;关某某负担家庭共同债务7万元;不应给予关某某养猪收益20万元。后吴德仁及其子吴成林向郝剑索要房产证。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房产证系关某某提交,郝剑未予同意,并告知其必须等二审结束以后方可以给付,吴德仁对郝剑心生怨恨。

  同年11月13日上午,吴德仁酒后从家中携带尖刀到周家法庭向郝剑索要房产证,遭拒绝后,吴德仁不满,打了郝剑一拳,后被劝阻。吴德仁在周家法庭大厅等待郝剑庭审结束,再次向郝剑索要房产证,后二人进入法庭门卫室,吴德仁持尖刀刺郝剑胸部一刀,欲继续捅刺时被他人阻止,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郝剑在法庭内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因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肺、肺动脉损伤失血死亡。吴德仁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53108元。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吴德仁作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被告人吴德仁公然在法庭内行凶杀人,肆意侵害法治捍卫者的生命权利,蔑视和挑衅法律权威,必须依法严惩,建议判处吴德仁死刑。吴德仁及其指定辩护人以吴德仁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进行了辩护。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当庭宣判。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德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德仁及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吴德仁因民事诉讼活动而对人民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满,准备作案工具,公然持刀杀害人民法官,挑衅司法制度,藐视司法权威,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判死刑后一般多久执行

男子在法庭刺死法官被判死刑 判死刑后一般多久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 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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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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