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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问鸣被决定逮捕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2 浏览:
导读:【胡问鸣被决定逮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讲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的取证方法是什么?

  1月2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21日消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胡问鸣简历

  胡问鸣,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江苏扬州人,1978年3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1975.11-1978.03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县赤岸乡知青

  1978.03-1982.0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数学专业学习

  1982.02-1999.02 航空工业苏州长风机械总厂培训中心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其间:1993.09-1994.01在中央党校进修学习;1996.09-1998.07在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9.02-2001.07 航空工业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1.07-2002.03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

  2002.03-2008.05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01.04-2006.01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2005.03-2006.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05-2008.07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筹备组成员

  2008.07-2008.10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08.10-2010.07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10.07-2012.05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12.05-2012.0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全面工作

  2012.07-2015.03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5.03-2019.0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简历摘自中国经济网)

  那么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滥用职权罪的取证方法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

胡问鸣被决定逮捕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滥用职权罪的取证方法是什么

胡问鸣被决定逮捕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一)与立案方式相适应,可以运用顺藤摸瓜的“顺查法”和顺瓜摸藤的“倒查法”两种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以人立案的案件,先由犯罪嫌疑人查其滥用职权行为,再由滥用职权行为查其危害后果。“倒查法”适用于以事立案的案件,先顺着损害结果这个“瓜”去摸犯罪行为这些“藤”,继而顺“藤”去拔“根”,根据行为确定责任人。

  (二)从现场勘查、鉴定入手,获取证据

  关于事故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负责现场勘查的应是公安机关。但有些事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是暴露于外部的“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隐藏于内部的“因”。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现场勘查,为揭露和证实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犯罪作好收集证据的准备,这是侦查相关类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获取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全面、客观、认真、细致的勘验、调查,并运用录像、绘图等技术手段发现和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从询问证人、知情人入手,获取证据

  在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还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案发时的目击证人、知情人、受害人等进行询问,这对于了解案发原因、发生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案发的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场调查中必须趁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记忆犹新、提供证据较为客观全面之际,及时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可靠的证人证言。

  (四)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

  滥用职权罪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不按规定行使职权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在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行政命令、决定、会议记录等书证、物证,就属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原始证据,对这些证据要及时收集并加以分析、认定,从而判断出有关责任人。此外,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职责范围、证明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行为等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所有书证应全面收集。

  (五)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发生后,在调查中要充分运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固定,特别是那些易灭失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性格多变易翻供的,更要运用科技手段来收集和固定证据,使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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