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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2-25 浏览:
导读:【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湖南长沙23岁女孩用货拉拉搬家途中跳车事件的涉事司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周某的邻居告诉称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家庭条件不错。但家庭条件好也不能说不会犯罪,我们以最终的通告为准。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欢迎阅读了解。

  【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湖南长沙23岁女孩用货拉拉搬家途中跳车事件的涉事司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周某的邻居告诉称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家庭条件不错。但家庭条件好也不能说不会犯罪,我们以最终的通告为准。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欢迎阅读了解。

  湖南长沙23岁女孩用货拉拉搬家途中跳车事件的涉事司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4日,司机周某某的邻居告诉记者,在做货拉拉司机之前,周某某曾经开过饭店、当过厨师,在长沙有两套房子。

  周某某的父亲介绍,周某某初中学历,之前开过餐馆。其邻居告诉新京报记者,2013年左右,周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的一个小区内开过一家面积七八十平方米的饭店,主要做家常菜。之后,因为饭店位置不佳,客流量较少,周某某于2016年左右,将饭店关闭。此后,周某某在饭店做过专职厨师,后来又做货拉拉的司机。

  2016年,一位商店老板从周某某手上将门店转租过来,“当时他买了辆小轿车,还买了套新房,房子也装得差不多了,就直接走了。”其告诉新京报记者,周某某还有个孩子,“小孩都挺大了。”

  新京报记者来到周某某原饭店,一附近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周某某开店期间,由本人担任厨师,“他自己炒菜,后来生意可能慢慢淡了。”

  上述邻居透露,周某某家里的经济条件不错,“他已经结婚,还有一个孩子。他微信头像的照片是他老婆和孩子。周某某在长沙有两套房子,一辆车。”

  这名邻居称,去年自己还与周某某碰过面,当时周某某自称正在当货拉拉的司机,买了一辆面包车,“送货的工作收入不错,但是不稳定。”

  新京报此前报道,2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23岁女生车莎莎在与货拉拉司机周某某搬家途中跳车,随后被送医抢救。2月10日,车莎莎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一名自称车莎莎弟弟的网友曾在微博上表示,2月11日,家属从民事协商会上了解到货拉拉司机周某某的笔录信息,即车莎莎因为搬家行车路线三次偏航而选择跳窗。

  2月23日晚,红网发布消息称,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表示,2月23日,湖南长沙23岁女孩车莎莎用货拉拉搬家途中跳车事件的涉事司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月24日,货拉拉发布声明称,经过与家属的沟通,已经取得女孩家属的原谅,并将与家属一起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同时,货拉拉将积极推进对平台问题的整改。

  车莎莎的叔叔秦先生说,目前家人希望回归平静。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涉事货拉拉司机开过饭店有房有车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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