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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09 浏览:
导读:【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此前新闻报道,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的言语,被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相关机关决定以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那么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公益诉讼有着什么特点?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希望有所帮助。

  【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此前新闻报道,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的言语,被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相关机关决定以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那么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公益诉讼有着什么特点?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希望有所帮助。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公益诉讼有着什么特点

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一)保护的对象是公共利益

  传统诉讼,强调对私益的保护。但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是公共利益。正如小岛武司所说,这种新型的诉讼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模式,乃在于传统的诉讼旨在实现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与个人相关的“私益”,但人们却通常会忽视“公共利益”,这种站在公共立场大力倡导公共利益的新型的诉讼模式就是为了纠正这种不平衡而产生的。典型的公益诉讼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的诉讼类型。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并不必然要求原告起诉的目的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民事诉讼所审理的问题超越了案件当事人,而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就应算作是公益诉讼。“主观为自已,客观为他人”的诉讼也属于公益诉讼。

  (二)起诉的主体日趋多元

  公益诉讼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为了保障众人的权利,而构思出的一种供社会弱者利用的制度。并不要求原告必须与诉讼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没有过多预设的理论框架的束缚,对于起诉主体的规定采取较为开放的姿态。特别是美国,公民在公益诉讼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受制于当事人适格理论,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比较谨慎和保守,普遍限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总体来说,各国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

  (三)目的的预防性

  传统的诉讼具有事后性,是原告在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司法机关进行救济和保护,让被告对过去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诉讼的功能体现为修复和防范,诉讼主体在其中主要是被动的需要保护者。公益诉讼除了事后救助这一功能外,还具备预防性,防患于未然,使公共利益遭受未来的损害。印度的一位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带有法院可以为一部分或者社会全体产生有效救济预期的诉讼才是公益诉讼,因此,那种意图为人们好奇心的满足而提起的诉讼不能被看作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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