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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太平洋不是日本的下水道 我国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4-15 浏览:
导读:【外交部:太平洋不是日本的下水道】近日,针对日本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后,遭到许多国家的强烈谴责。对此,我国外交部表示:海洋不是日本的垃圾桶,太平洋也不是日本的下水道。污染环境在我国严重可能会被判刑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我国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刑?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

  针对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14日说,海洋不是日本的垃圾桶,太平洋也不是日本的下水道。日方应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排海。

  当日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日本政府13日正式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韩国方面就此召见日本驻韩大使,表示严正抗议。俄罗斯也表示严重关切,称日方应展现透明和责任感。欧盟委员会发言人称,日方应在充分履行国家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确保任何排放的绝对安全。但我们注意到,日本个别官员表示“这些水喝了也没事”。美方还感谢日方保持透明的努力。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赵立坚说,日本媒体称,日方排海工作预计两年后开始,将持续30年,拟排放核废水超过百万吨,排放数量之大,持续时间之长、涉及地域之广、风险等级之高前所未有。“这里我提出三个问题,希望日方回答。”

  第一,日方真的听到了国内外的质疑和担忧吗?日本执政党一些议员表示,核废水应长期储存而非一排了之,现在做决定欠缺考虑。日本渔业协会发表抗议声明称,政府决定将给渔业带来沉重打击,“绝对无法接受”。日本东京、福岛等多地13日发生抗议游行,当地民众打出“海洋在哭泣,鱼类在哭泣,地球在哭泣”等标语。

  赵立坚说,除中国、韩国、俄罗斯、欧盟外,311个环保团体向日方表示坚决反对。绿色和平日本办公室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称,尽管日本有技术、有条件建更多储存罐,却选择把核废水倾入太平洋。日方决定无视生态环境,完全是不正义的。

  第二,日方此举真的符合国际法吗?日方决定将开创严重核事故处理后废水向海洋排放的先例。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等,日本还需承担通知并充分协商环评监测、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保障信息透明等国际义务,日方承担这些义务了吗?

  “有人说,日方作出决定征得了美方的‘许可’。我要强调的是,美国的‘许可’不等于国际社会的许可。美国居然还对日方表示了‘感谢’。”赵立坚说,既然美方重视环境问题,就应该负起责任,从维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出发,敦促日方以诚实、科学、负责任的态度,慎重对待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处置问题,而不是不分是非、不讲原则,采取双重标准。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2018年8月,环保人士经过分析东京电力公司发布的数据发现,处理后的核废水远远不止残留氚。其中,2017年度的核废水中有60次碘129严重超标,核废水中还存在锶90严重超标的问题。据媒体报道,加拿大已经在其西海岸的三文鱼身上检测到放射性元素。在美国夏威夷海域,放射物含量的水平已经达到先前的两倍。有关迹象都表明,日本福岛核污染可能已经扩散到北美地区。

  “海洋不是日本的垃圾桶,太平洋也不是日本的下水道。日方处理核废水,不应让全世界买单。至于日本个别官员称‘这些水喝了也没事’,那请他喝了再说。”赵立坚说,日本水俣病殷鉴不远,当地受害民众的伤痛还未抚平。日方不应忘却历史悲剧,更不应揣着明白装糊涂。

  赵立坚说,中方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应有回应。日方应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排海。中方保留进一步作出反应的权利。

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刑

外交部:太平洋不是日本的下水道 我国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刑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

外交部:太平洋不是日本的下水道 我国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刑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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