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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 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4-15 浏览:
导读:【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号15日通报,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法律是不以内需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解答详情,希望有所帮助。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号15日通报,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

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 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并且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 实施垄断协议如何处罚?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形式:

  (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为横向定价协议或者横向价格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2)限制数量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价格的行为。

  (3)分割市场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也称为协议划分市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

  (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技术转让和设备买卖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购买新设备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联合抵制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协议,共同拒绝购买或者销售交易相对人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6)其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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