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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将儿媳锤杀 抑郁症杀人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6-23 浏览:
导读:【公公将儿媳锤杀】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公公吴某某将儿媳陈某锤杀一案。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患有反复发作的抑郁症,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庭将择期宣判。那么在我国抑郁症患者杀人犯法吗?抑郁症杀人怎么判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公公将儿媳锤杀,还是当着年仅三岁孙女小翎(化名)的面!吴某某今年51岁,他把27岁的儿媳妇陈某杀害了,手段残忍,因为家庭琐事。

  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某某坚称儿媳妇没有死。昔日亲家现在成为仇人,死者父母请求法院判处吴某某死刑

  三岁幼童目睹爷爷锤杀妈妈

  陈某住在肥东县撮镇镇,不和公婆住在一起,但与公公吴某某关系不融洽。

  去年底十一月二十九日清晨,吴某某赶到儿媳家,准备接三岁孙女上学。但是,吴某某一见到陈某,就想要杀她。他用一把羊角锤击打陈某头部,还用手掐捂陈某的颈部口鼻部,让陈某死亡。

  这一幕可把三岁的小翎吓坏了,“爷爷用锤子打妈妈的脸。 ”

  杀人者庭上说物证是办案人员搞的

  悲剧发生后,吴某某将门窗反锁,并一直南侧卧室走动,念念叨叨的。这时,小翎在北侧房间的床上哇哇大哭。

  昨天上午,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吴某某进入法庭时,死者的父母哭着大骂。

  检方指控吴某某杀害陈某。然而,在接受审讯时,吴某某说了一句惊人的话,“陈某没有死”。公诉人出示物证等证据时,吴某某说,“这些都是办案人员带来的”。记者注意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吴某某的身体都在颤抖。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患有反复发作的抑郁症,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死者父母参加庭审差点都凑不齐路费

  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时表示,鉴于吴某某具有主动投案、患病的情形,可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辩护人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死者父母请求法庭判处吴某某死刑,或者限制其减刑

  这个家庭悲剧使双方家庭的幸福都化为乌有。庭审中,死者父母的陈述更加令人揪心。

  陈某老家在固镇县,家里很穷。陈某的父母提供证据,证明两人是当地的低保户。这场惨案之后,老两口往来两地,让原本就贫穷的家庭又重担。她们对法官说,这次来合肥参加庭审,车票都差点买不起。

  诉讼中,两人共提起附带民事赔偿89万元。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法庭将择期宣判。

抑郁症患者杀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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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抑郁症,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并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他在做出杀人的行为时是清楚明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不影响对他故意杀人的定罪。

抑郁症杀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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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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