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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风暴》片头涉抄袭后续 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9-03 浏览:
导读:【《扫黑风暴》片头涉抄袭后续】近日,电视剧《扫黑风暴》片头被指抄袭,有网友表示扫黑风暴片头是自己拍摄的老屋延时画面,且称自己的作品从未售卖过,不知道剧方从何种途径获得。很明显,当事人的作品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是什么情况,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具体讲讲,顺便来了解下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希望有所帮助。

  9月3日电 2日晚间,电视剧《扫黑风暴》片头被指抄袭后,提供相关素材的交易服务平台VJshi网发布致歉声明,称供稿人高某某提供了非原创作品,违反协议规定,公司已与其终止合作,会承担应有责任。

  此前,有报道称“《扫黑风暴》片头被指使用未授权素材”。2日下午,《扫黑风暴》片头制作方亿和视效(该公司微博认证为北京正通亿和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声明称,被指未授权的素材,是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在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VJshi网购买的,是标题为“老房间老物件静物延时”的画面。

  亿和视效表示,8月25日,上述素材权利主张方向公司提出质疑及主张后,公司第一时间与该权利主张方及其代理律师联系,向其解释上述素材的购买渠道以及权利来源。同时,公司与素材授权方VJshi网联系,要求调查上述素材的权利来源和授权合法性。就本次事件,公司将积极、迅速协调素材相关各方,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时隔数小时后,2日晚间,VJshi网就此事公开回应。VJshi网称,接到亿和视效反馈后,经核实,供稿人高某某(平台昵称:雪花星空)于2020年4月23日完成实名认证,并与公司签署“供稿协议”和“作者实名声明”,对上传作品做出原创承诺。经与本人确认,高某某提供了非原创作品,违反VJshi网协议规定,公司随即对其账号进行封禁,并终止合作。

  VJshi网表示,对本次事件涉及的作品权利人、亿和视效及相关方深表歉意,目前正与各方积极沟通处理,并会承担应有责任。后续将进一步强化作品权属审核机制,加强供稿人管理,全力保障用户权益。

  一名微博昵称为“王草莓ss”的用户被关联至相关话题,并被标记为“当事人”。该用户未填写个人简介,目前微博账号上仅有一条微博,为电视剧《扫黑风暴》片头与其拍摄的老屋延时画面的对比视频。

  据郑州报业集团旗下正观视频报道,该用户为安徽安庆的王先生,王先生称自己的作品从未售卖过,不知道剧方从何种途径获得。目前,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已提交律师函。

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扫黑风暴》片头涉抄袭后续 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起诉。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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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

  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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