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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获刑7个月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标准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11-15 浏览:
导读:【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获刑7个月】近日,旅游博主李奇贤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被获刑7个月。据了解,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石碑底座并进行摆拍遭到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希望这次事件给他一个教训同时也给公众一个警示。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1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查: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同日12时许,李奇贤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余名微信好友)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谴责不当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并督促公安机关于7月22日对李奇贤立案侦查,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奇贤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李奇贤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从网民“@作业本”污辱邱少云烈士名誉案,到网民“辣笔小球”诋毁贬损护国戍边英雄,再到网民“罗某平”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等,不断有人挑战舆论、道德、法律底线,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修建于1965年的康西瓦烈士陵园位于喀喇昆仑山腹地,海拔4280米。这里安葬着1962年中印自卫反击战牺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卫国戍边官兵,是边防官兵的精神家园。2021年9月,被命名为第四批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康西瓦烈士陵园的2500万元修缮资金已到位。陵园修缮以“戍边英魂,高原丰碑”为主题,已于2021年8月8日启动,纪念碑、纪念广场、纪念馆、悼念馆等主体工程预计于明年上半年竣工。

  侮辱、诋毁英雄烈士,是对民族感情的伤害、是对法治底线的突破、是对核心价值观的侵犯,岂能漠然置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社会危害性更大。无论“大V”“小V”,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精神必定付出应有代价,非此不足以弘扬正气、告慰英烈。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标准

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获刑7个月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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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明知对方的身份为英雄烈士还实施侮辱抹黑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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