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格局。实行案件集中办理,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专业强、难度大等特点,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办案组,从事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案件,整合办案资源,提升案件质量;建立案件快速通报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渠道,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查;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警双向会商和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尤其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会诊,就分歧意见进行会商研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案指导意见。
二、充分发挥 两法衔接 机制作用。建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专项衔接机制,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签订,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 两法衔接 座谈会,及时解决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过程中执法司法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化平台,切实加强与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行刑衔接力度,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双向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防止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出现以罚代刑、当立不立等情况,规范、引导执法行为。
三、提升检察服务主动性,加强犯罪预防。建立涉案单位走访联系服务机制,针对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发现的涉案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弱、权益保护意识差、保护措施缺位等问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涉案单位走访联系服务;提升检察建议针对性,加强对检察环节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案件风险研判,分析犯罪成因,把握犯罪趋势和规律,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针对性防治对策。
筑牢稳定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