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将被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禁止在公路桥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对于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100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办法》中也禁止出现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比如,烧荒、倾倒废弃物;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其他行为。如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者,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桥梁安全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